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智簡,20,202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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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智簡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峯圻


選任辯護人 陳佳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365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案號:112年度智易字第19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賴峯圻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11至58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賴峯圻知悉如附表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業經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分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取得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商品之商標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上開商標之商標,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輸入、陳列、持有。

竟基於透過網路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自民國000年0月下旬某日起,在大陸淘寶網向不詳身分之人購入如附表「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物品,並請賣家將之寄送而輸入臺灣後,以Instagram社群軟體帳號「luxurygiadimonds」、Line帳號「@090mpfca」、蝦皮拍賣帳號「giagiadimondl」,透過網路方式在上開社群軟體及拍賣網站上公然陳列其所購入如附表「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欄編號1至3、9、11至12、19、24至27、33至36、43至46、53至55所示商品,而以此方式販售前開侵害商標權商品予不特定之人,侵害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權,迄今獲利約新臺幣(下同)26,800元。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賴峯圻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訊問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趙綵柔、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蕭彣卉律師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如附表所示之商標註冊資料。

㈣告訴人美商第凡內公司之告訴暨聲請搜索及扣押狀、補充告訴理由狀、陳報狀、鑑定報告、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之告訴狀、鑑定報告書、被害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義商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瑞士商梵克雅寶名品股份有限公司之陳報狀、鑑定證明書、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告訴人法商埃爾梅斯國際之告訴狀、鑑定報告書、Instagram、臉書社群軟體頁面、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存入存根、被告寄出之仿冒品照片、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1月11日蝦皮電商字第0220111042S號函暨所附「giagiadimondl」帳號申設、交易明細及IP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三、論罪科刑:㈠法律適用:⒈被告行為後,商標法第97條於111年5月4日公布修正,然修正後之法律尚待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而未生效,是本案仍適用修正前商標法第97條規定,先予敘明。

⒉被告自大陸地區購入如附表編號1至3、9、11至12、19、24至27、33至36、43至46、53至55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屬商標法第97條所稱之輸入行為。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際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入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起訴書記載被告販賣附表編號10所示之物涉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際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業經公訴檢察官陳明為誤載,並當庭刪除此部分之記載(見本院112年度智簡字第20號卷第80頁),併此敘明。

⒊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以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同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19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自000年0月下旬某日起至111年3月2日為警查獲止所為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行,依社會客觀通念,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應認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

又被告以一販賣行為侵害數商標權人之商標權,屬一行為觸犯數個同一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僅論以一透過網際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㈡量刑審酌:⒈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商標有使消費者辨識商品及服務來源,不致產生混淆誤認之功用,並有建立企業及商品形象之功能,企業經營者勢須投入大量資金及商品行銷以維護其商標,竟為圖一己私利,擅自將自不詳身分之人所購入之侵害商標權商品,販賣予不知情之消費者,不僅影響商標權人之市場利益,亦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及價值形成混淆,甚至可能因產品品質不良,造成安全上問題,而衍生商品責任糾紛,侵害商標權人建立之企業形象與聲譽,所為實屬不該;

惟衡諸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訊問時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復已與商標權人美商第凡內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有和解書、和解契約書、匯款資料、陳報狀在卷可參(見本院112年度智易字第19號卷第75至81、95、111至115、137頁),及考量被告遭查獲之侵害商標權商品數量、犯罪時間、所獲利益,暨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⒉被告及其辯護人雖請求宣告緩刑(見本院112年度智簡字第20號卷第81頁)。

惟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然審酌被告販售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致告訴人美商第凡內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及被害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義商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瑞士商梵克雅寶名品股份有限公司受有非屬輕微之損害,且被告迄未與前開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以取得其等之原諒或同意給予緩刑,故仍有執行刑罰以矯正被告不法行為之必要,認尚無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自不宜宣告緩刑。

四、沒收: ㈠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查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8、13至18、20至23、28至32、37至42、47至52、56至58所示之手提袋、紙盒、簽購單、標籤、保證書(卡)等物均係附隨如附表編號1至3、9、11至12、19、24至27、33至36、43至46、53至55所示商品銷售予不特定人,非供單獨使用,應屬被告所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一部。

是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11至58所示之物,均係被告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販賣之侵害商標權商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㈡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其因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獲利26,800元(見偵卷第49頁),固屬其犯罪所得,然被告已與商標權人美商第凡內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分別以170,000元、150,000元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有和解書、和解契約書、匯款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112年度智易字第19號卷第75至81、95、111至115頁),足見被告給付之賠償金額,已超過其因犯罪所得之金額,堪認被告已無保留犯罪所得,倘仍就前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實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物,並非侵害商標權商品,有貞觀法律事務所函在卷可參(見偵卷第325頁),亦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犯罪有關,爰不另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凱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楷中、王宥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註冊/審定號 商標圖樣 商標權人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1 00000000 TIFFANY&CO. 美商第凡內公司 仿「TIFFANY CO」商標商品項鍊42件 00000000 TIFFANY(墨色) 00000000 T&CO 2 00000000 TIFFANY&CO. 美商第凡內公司 仿冒「TIFFANY CO」商標商品手鐲1件 00000000 TIFFANY(墨色) 00000000 T&CO 3 00000000 TIFFANY&CO. 美商第凡內公司 仿冒「TIFFANY CO」商標商品戒指1件 00000000 TIFFANY(墨色) 00000000 T&CO 4 (略) (略) (略) 前開仿冒「TIFFANY CO」商標商品所附手提袋92件 5 (略) (略) (略) 前開仿冒「TIFFANY CO」商標商品所附紙盒14件 6 (略) (略) (略) 前開仿冒「TIFFANY CO」商標商品所附拭銀布22件 7 (略) (略) (略) 前開仿冒「TIFFANY CO」商標商品所附簽購單5件 8 (略) (略) (略) 前開仿冒「TIFFANY CO」商標商品所附標籤3件 9 00000000 HERMES(平面/墨色)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仿冒「HERMES」商標商品耳環3件 10 (無) (無) (無) 戒指3件 11 00000000 HERMES(平面/墨色)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仿冒「HERMES」商標商品項鍊40件 12 00000000 HERMES(平面/墨色)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仿冒「HERMES」商標商品手鐲9件 13 (略) (略) (略) 前開仿冒「HERMES」商標商品所附手提袋99件 14 (略) (略) (略) 前開仿冒「HERMES」商標商品所附保卡43件 15 (略) (略) (略) 前開仿冒「HERMES」商標商品所附簽購單1包 16 (略) (略) (略) 前開仿冒「HERMES」商標商品所附說明書19件 17 (略) (略) (略) 前開仿冒「HERMES」商標商品所附紙盒31件 18 (略) (略) (略) 前開仿冒「HERMES」商標商品所附標籤1包 19 00000000 LV LOGO(平面/墨色)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仿冒「LV」商標商品項鍊15件 00000000 FLEUR dans un losange(fig.)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00000000 LOUIS VUITTON(word mark)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00000000 FLEUR(figurative)(annexed)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00000000 LV LOGO(figurative)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00000000 V(device)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20 (略) (略) (略) 前開仿冒「LV」商標商品所附手提袋27件 21 (略) (略) (略) 前開仿冒「LV」商標商品所附紙盒24件 22 (略) (略) (略) 前開仿冒「LV」商標商品所附標籤8件 23 (略) (略) (略) 前開仿冒「LV」商標商品所附簽購單1包 24 00000000 Cartier(平面/墨色) 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 仿冒「CARTIER」商標商品手鐲110件 25 00000000 LOVE LOGO(平面/墨色) 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 仿冒「CARTIER」商標商品手鐲163件 26 00000000 Cartier(平面/墨色) 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 仿冒「CARTIER」商標商品戒指34件 27 00000000 Cartier(平面/墨色) 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 仿冒「CARTIER」商標商品項鍊47件 28 (略) (略) (略) 前開仿冒「CARTIER」商標商品所附保卡13件 29 (略) (略) (略) 前開仿冒「CARTIER」商標商品所附標籤1包 30 (略) (略) (略) 前開仿冒「CARTIER」商標商品所附手提袋12件 31 (略) (略) (略) 前開仿冒「CARTIER」商標商品所附簽購單1包 32 (略) (略) (略) 前開仿冒「CARTIER」商標商品所附紙盒24件 33 00000000 BVLGARI(平面/墨色) 義商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 仿冒「BVLGARI」商標商品耳環1件 34 00000000 BVLGARI(平面/墨色) 義商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 仿冒「BVLGARI」商標商品戒指7件 35 00000000 BVLGARI(平面/墨色) 義商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 仿冒「BVLGARI」商標商品項鍊37件 36 00000000 BVLGARI(平面/墨色) 義商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 仿冒「BVLGARI」商標商品手鐲5件 37 (略) (略) (略) 前開仿冒「BVLGARI」商標商品所附保養書65件 38 (略) (略) (略) 前開仿冒「BVLGARI」商標商品所附紙盒37件 39 (略) (略) (略) 前開仿冒「BVLGARI」商標商品所附保卡32件 40 (略) (略) (略) 前開仿冒「BVLGARI」商標商品所附手提袋41件 41 (略) (略) (略) 前開仿冒「BVLGARI」商標商品所附標籤1包 42 (略) (略) (略) 前開仿冒「BVLGARI」商標商品所附簽購單1包 43 00000000 Monogram(平面/彩色)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仿冒「CHANEL」商標商品戒指48件 44 00000000 Monogram(平面/彩色)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仿冒「CHANEL」商標商品耳環4件 45 00000000 Monogram(平面/彩色)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仿冒「CHANEL」商標商品項鍊3件 46 00000000 Monogram(平面/彩色)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仿冒「CHANEL」商標商品手鐲3件 47 (略) (略) (略) 前開仿冒「CHANEL」商標商品所附保證書43件 48 (略) (略) (略) 前開仿冒「CHANEL」商標商品所附保卡2件 49 (略) (略) (略) 前開仿冒「CHANEL」商標商品所附紙盒64件 50 (略) (略) (略) 前開仿冒「CHANEL」商標商品所附手提袋56件 51 (略) (略) (略) 前開仿冒「CHANEL」商標商品所附簽購單1包 52 (略) (略) (略) 前開仿冒「CHANEL」商標商品所附標籤1包 53 00000000 VCA(POINCON VIGNETTE LOSANGE)(平面/墨色) 瑞士商梵克雅寶名品股份有限公司 仿冒「梵克雅寶」商標商品項鍊35件 54 00000000 VCA(POINCON VIGNETTE LOSANGE)(平面/墨色) 瑞士商梵克雅寶名品股份有限公司 仿冒「梵克雅寶」商標商品手鍊21件 55 00000000 VCA(POINCON VIGNETTE LOSANGE)(平面/墨色) 瑞士商梵克雅寶名品股份有限公司 仿冒「梵克雅寶」商標商品耳環2件 56 (略) (略) (略) 前開仿冒「梵克雅寶」商標商品所附紙盒2件 57 (略) (略) (略) 前開仿冒「梵克雅寶」商標商品所附手提袋2件 58 (略) (略) (略) 前開仿冒「梵克雅寶」商標商品所附簽購單1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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