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智附民,27,2024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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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智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adidas AG)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訴訟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謝尚修律師
複代理人 吳建寰律師
卓容安律師
被 告 江耕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智簡字第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內容,應更正如附表「更正」欄所示之內容。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內容之誤載情形,顯係誤載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應更正如附表「更正」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品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附表:
原記載 更正 事實及理由欄貳、三、㈡、2倒數第3至2行「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4萬9200元(計算式:645元×120倍=7萬7400元)」 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7萬7400元(計算式:645元×120倍=7萬7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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