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簡,1327,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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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3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武淵


洪裕寬



潘啟瑤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84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易字第1210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劉武淵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伍仟柒佰參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裕寬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玖仟零柒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潘啟瑤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所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另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劉武淵、洪裕寬、潘啟瑤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認罪。

二、共同正犯:㈠被告劉武淵、洪裕寬間就附表編號14至17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㈡被告劉武淵、潘啟瑤間就附表編號5至7、10至12部分,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劉武淵所犯23次竊盜犯行,被告洪裕寬所犯6次竊盜犯行,被告潘啟瑤所犯6次竊盜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獨立,皆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依刑法第57條各款情形,綜述如下:審酌被告劉武淵、洪裕寬、潘啟瑤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財物,率爾以竊盜方式侵犯他人財產法益,貪圖不勞而獲,價值觀念非無偏差,復考量被告3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個別犯之或共犯時之分工情形、次數、犯罪所得、告訴人所生損害,被告3人已分別與告訴人以新臺幣(下同)15萬元、12萬元、3萬元和解,並分期賠償,告訴代理人於本院亦表明希望給被告3人機會,從輕量刑等語,此有臺中市豐原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告訴代理人出具之刑事陳報狀在卷可稽,兼衡被告3人之素行、犯後坦承全部犯行之犯後態度、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及經濟、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就其等所犯部分,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再衡酌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具體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考量被告3人所犯屬同質性之加重竊盜罪,倘就其刑度予以實質累加,尚與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不符,茲考量上情,盱衡被告所犯法律之目的、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各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1至3項所示,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及不沒收:㈠犯罪所得: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第5項定有明文。

上述規定旨在澈底剝奪犯罪行為人因犯罪而直接、間接所得,或因犯罪所生之財物及相關利益,以貫徹任何人都不能坐享或保有犯罪所得或犯罪所生利益之理念,藉以杜絕犯罪誘因,而遏阻犯罪。

並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限於個案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時,始無庸沒收(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77號裁判意旨參照)。

又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

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

因此,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犯罪所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所得宣告沒收;

若共同正犯對犯罪所得無處分權限,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

再者,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所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是指因犯罪而生民事或公法請求權已經被實現、履行之情形而言,不以發還扣押物予原權利人為限,其他如財產犯罪,行為人已依和解條件履行賠償損害之情形,亦屬之。

申言之,犯罪所得一旦已實際發還或賠償被害人者,法院自無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必要;

倘若行為人雖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和解,惟實際上並未將民事賠償和解金額給付被害人,或犯罪所得高於民事賠償和解金額者,法院對於未給付之和解金額或犯罪所得扣除和解金額之差額部分等未實際賠償之犯罪所得,自仍應諭知沒收或追徵。

⒉查,犯罪所得若已銷贓變價為現金者,則該等銷贓之現金自仍得依法沒收之。

被告劉武淵、洪裕寬、潘啟瑤竊得如附表所示之人孔蓋及人孔蓋框後,均已全部銷贓完成,且係以當時之市價變賣,並未賤賣乙情,業經證人李如雁(億進行資源回收場負責人)、張芳達(芳達資源回收場負責人)、何冠儀(和順資源回收場負責人)於警詢陳明,則其等犯罪所得之人孔蓋及人孔蓋框既變價為現金,自當沒收該等銷贓變價之現金。

⑴被告劉武淵部分:①有關被告劉武淵、洪裕寬共犯附表編號14至17之犯罪所得部分,係由其2人平分變價後之價金,已據被告劉武淵、洪裕寬於警詢、本院供陳在卷(見112偵3151卷第53、79頁,本院易字卷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依億進行資源回收場出具之交易明細表所示(見112偵3151卷第355頁),被告劉武淵、洪裕寬就此等部分,各獲得30098元(〈8759+29759+3433+18245〉÷2);

另關於被告劉武淵、潘啟瑤共犯附表編號5至7、10至12之犯罪所得部分,是由被告潘啟瑤取得變價後價金中之6500元,其餘歸被告劉武淵所有,亦經被告劉武淵、潘啟瑤於警詢、本院供明(見112偵3151卷第53、109頁,本院易字卷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

經計算被告劉武淵23次竊盜犯行(即附表編號1至17、19、21至25)之犯罪所得為19萬5732元(①億進行資源回收場:8064+16323+13187+17524+5162+5423+3809+22847+12160+6750+4896+10208+4645+8759+29759+3433+18245+23600+1881+3424+0000-00000〈給洪裕寬〉-6500〈給潘啟瑤〉+②芳達資源回收場:5400+③和順資源回收場4026)〈見112偵3151卷第355、205、221頁〉,且未扣案。

又被告劉武淵於偵查期間,與告訴人以15萬元達成和解,迄今陸續分期償還共8萬元,此有臺中市豐原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告訴代理人出具之刑事陳報狀存卷足參,則倘再將被告已清償部分宣告沒收,恐有過苛之虞,而被告劉武淵之犯罪所得高於民事賠償和解金額,故僅在犯罪所得扣除和解金額之差額及未給付之和解金額範圍內,諭知沒收或追徵。

故扣除前揭還款金額後(19萬5732元-8萬元=11萬5732元),所餘11萬5732元因調解筆錄約定之履行期間尚未屆期,致被告就此等部分仍未賠償,故就該11萬5732元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被告嗣後如按期依其與告訴人間之調解內容履行,則於其實際償還金額之同一範圍內,既因該財產利益已獲回復,而與已經實際發還無異,自無庸再執行該部分犯罪所得沒收,乃屬當然,無雙重執行或重複剝奪犯罪所得而過苛之虞,併此說明。

②按沒收新制係參考外國立法例,為契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已明定沒收為獨立之法律效果,在修正刑法第五章之一以專章規範,故判決主文內諭知沒收,已毋庸於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亦可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使判決主文更簡明易懂,增進人民對司法之瞭解與信賴(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6號裁判意旨足資參照)。

是本案被告劉武淵上開犯行相關之沒收諭知,爰不在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而係以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附此敘明。

⑵被告洪裕寬:①附表編號14至17與被告劉武淵共犯部分:如前所述,有關被告洪裕寬、劉武淵共犯附表編號14至17之犯罪所得部分,係由其2人平分變價後之價金,已據被告洪裕寬、劉武淵於警詢、本院供陳在卷(見112偵3151卷第53、79頁,本院易字卷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是被告洪裕寬此等部分之犯罪所得為30098元。

②附表編號18、20被告洪裕寬單獨行竊部分:依億進行資源回收場交易明細表所示(見112偵3151卷第355頁),被告洪裕寬因變賣而獲得之犯罪所得為108980元(42680+66300)。

雖111年10月24日(即附表20)遭竊之人孔蓋及人孔蓋框經變賣至億進行資源回收場後,其中之3490公斤為警查扣並已發還予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考,惟此乃係由億進行資源回收場提供予警方扣案所為之返還,而就被告洪裕寬以言,其實際上仍保有全部之犯罪所得108980元,並未將3490公斤之價金歸還予億進行資源回收,是本於澈底剝奪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使任何人都不能坐享或保有犯罪所得之目的,就被告所保有之全部不法所得108980元予以宣告沒收及追徵其價額,並不生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過苛之虞等情事,附此說明。

③經加總①、②,被告洪裕寬6次之犯罪所得總共為13萬9078元,且未扣案。

又被告洪裕寬於偵查期間,與告訴人以12萬元達成和解,迄今陸續分期償還共6萬元,此有臺中市豐原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告訴代理人出具之刑事陳報狀存卷足參,則倘再將被告已清償部分宣告沒收,恐有過苛之虞,而被告洪裕寬之犯罪所得高於民事賠償和解金額,故僅在犯罪所得扣除和解金額之差額及未給付之和解金額範圍內,諭知沒收或追徵。

故扣除前揭還款金額後(13萬9078元-6萬元=7萬9078元),其餘7萬9078元因調解筆錄約定之履行期間尚未屆期,致被告就此等部分仍未賠償,故就該7萬9078元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追徵。

至被告嗣後如遵期依其與告訴人間之調解內容履行,則於其實際償還金額之同一範圍內,既因該財產利益已獲回復,而與已經實際發還無異,待檢察官將來執行沒收犯罪所得時,再就被告已給付部分予以扣除。

④本案被告洪裕寬上開犯行相關之沒收諭知,爰不在各罪項下分別宣告沒收,而係以另立一項合併為相關沒收宣告之諭知。

⑶被告潘啟瑤:前已述及,關於被告潘啟瑤、劉武淵共犯附表編號5至7、10至12之犯罪所得部分,是由被告潘啟瑤取得變價後價金中之6500元,其餘歸被告劉武淵所有,業據被告潘啟瑤、劉武淵於警詢、本院供明(見112偵3151卷第53、109頁,本院易字卷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且未扣案。

又被告潘啟瑤於偵查期間,與告訴人以3萬元達成和解,迄今償還共14000元,有臺中市豐原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告訴代理人出具之刑事陳報狀附卷得佐,則倘再將被告已清償部分宣告沒收,恐有過苛之虞,而被告潘啟瑤之犯罪所得低於民事賠償和解金額及已給付之和解金額,則倘再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諭知沒收及追徵,將使被告潘啟瑤受到雙重不利益,容有過苛之虞,是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㈡供被告3人行竊使用之開孔器乃告訴人所有之物,非屬被告3人所有,且非違禁物,亦難認有被告以外之人無正當理由提供之情形,爰不予沒收,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志國提起公訴,檢察官楊雅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行為人 行為方式 變賣地點 主刑(不含沒收) 1 111年2月19日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旁空地 劉武淵 其持開孔器,竊取人孔蓋及人孔蓋框 億進行資源回收場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 劉武淵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11年2月22日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旁空地 劉武淵 其持開孔器,竊取人孔蓋及人孔蓋框 億進行資源回收場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 劉武淵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11年3月7日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旁空地 劉武淵 其持開孔器,竊取人孔蓋及人孔蓋框 億進行資源回收場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 劉武淵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11年3月14日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旁空地 劉武淵 其持開孔器,竊取人孔蓋及人孔蓋框 億進行資源回收場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 劉武淵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11年4月9日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旁空地 劉武淵 潘啟瑤 其2人持開孔器,竊取人孔蓋及人孔蓋框 億進行資源回收場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 劉武淵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潘啟瑤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11年4月19日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旁空地 劉武淵 潘啟瑤 其2人持開孔器,竊取人孔蓋及人孔蓋框 億進行資源回收場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 劉武淵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潘啟瑤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111年5月3日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旁空地 劉武淵 潘啟瑤 其2人持開孔器,竊取人孔蓋及人孔蓋框 億進行資源回收場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 劉武淵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潘啟瑤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111年5月16日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旁空地 劉武淵 其持開孔器,竊取人孔蓋及人孔蓋框 億進行資源回收場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 劉武淵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111年7月14日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旁空地 劉武淵 其持開孔器,竊取人孔蓋及人孔蓋框 億進行資源回收場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 劉武淵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111年7月26日 (變賣時間)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旁空地 劉武淵 潘啟瑤 其2人持開孔器,竊取人孔蓋及人孔蓋框 億進行資源回收場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 劉武淵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潘啟瑤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111年7月25日 (變賣時間)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旁空地 劉武淵 潘啟瑤 其2人持開孔器,竊取人孔蓋及人孔蓋框 億進行資源回收場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 劉武淵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潘啟瑤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111年8月3日 (變賣時間)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旁空地 劉武淵 潘啟瑤 其2人持開孔器,竊取人孔蓋及人孔蓋框 億進行資源回收場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 劉武淵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潘啟瑤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111年9月1日 (變賣時間)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旁空地 劉武淵 其持開孔器,竊取人孔蓋及人孔蓋框 億進行資源回收場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 劉武淵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111年9月17日11時31分 (變賣時間)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旁空地 劉武淵 洪裕寬 其2人持開孔器,竊取人孔蓋及人孔蓋框 億進行資源回收場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 劉武淵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洪裕寬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111年9月17日 12時3分 (變賣時間)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旁空地 劉武淵 洪裕寬 其2人持開孔器,竊取人孔蓋及人孔蓋框 億進行資源回收場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 劉武淵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洪裕寬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111年10月7日 9時22分 (變賣時間)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旁空地 劉武淵 洪裕寬 其2人持開孔器,竊取人孔蓋及人孔蓋框 億進行資源回收場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 劉武淵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洪裕寬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111年10月7日10時14分 (變賣時間)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旁空地 劉武淵 洪裕寬 其2人持開孔器,竊取人孔蓋及人孔蓋框 億進行資源回收場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 劉武淵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洪裕寬共同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111年10月10日 (變賣時間)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旁空地 洪裕寬 其持開孔器,竊取人孔蓋及人孔蓋框 億進行資源回收場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 洪裕寬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111年10月20日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旁空地 劉武淵 其持開孔器,竊取人孔蓋及人孔蓋框 億進行資源回收場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 劉武淵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111年10月24日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旁空地 洪裕寬 其持開孔器,竊取人孔蓋及人孔蓋框 億進行資源回收場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 洪裕寬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111年11月2日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旁空地 劉武淵 其持開孔器,竊取人孔蓋及人孔蓋框 億進行資源回收場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 劉武淵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111年11月3日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旁空地 劉武淵 其持開孔器,竊取人孔蓋及人孔蓋框 億進行資源回收場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 劉武淵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111年11月7日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旁空地 劉武淵 其持開孔器,竊取人孔蓋及人孔蓋框 億進行資源回收場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 劉武淵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111年11月16日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旁空地 劉武淵 其持開孔器,竊取人孔蓋及人孔蓋框 芳達資源回收場(臺中市○區○○○○街00○0號) 劉武淵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111年11月18日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旁空地 劉武淵 其持開孔器,竊取人孔蓋及人孔蓋框 和順資源回收場(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劉武淵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調偵字第84號
被 告 劉武淵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洪裕寬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號401號房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潘啟瑤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巷0弄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武淵、洪裕寬、潘啟瑤以自行或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竊盜之犯意聯絡,於民國000年0月下旬至11月下旬之期間(詳細時間如附表所示),前往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旁空地,以徒手或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開孔器,竊取大圓水電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大圓水電公司)所有之人孔蓋及人孔蓋框,得手後駕駛大圓水電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及PC-4006號自用小貨車載至由不知情之李如雁、張芳達、何冠儀經營之如附表所示之資源回收場銷贓變賣。
二、案經大圓水電公司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1 被告劉武淵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劉武淵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被告洪裕寬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洪裕寬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3 被告潘啟瑤毅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潘啟瑤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4 證人即大圓水電公司員工陳清海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5 證人李如雁、賴信順、張芳達、何冠儀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被告3人將竊得之人孔蓋及人孔蓋框載運至資源回收場變賣之事實。
6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交易明細表、對話紀錄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劉武淵、洪裕寬、潘啟瑤3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嫌,被告3人間就共同行竊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論處,被告3人涉犯附表所示之各次犯行,犯意有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
至被告3人變賣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至告訴意旨雖認被告3人另涉有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惟查被告3人係趁告訴人公司不知情之情形下竊取,並非將業務上持有之物侵占,尚不構成業務侵占罪,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廖志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念儀

附表
編號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行為人 行為方式 變賣地點 1 111年2月19日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旁空地 劉武淵 其持開孔器,竊取人孔蓋及人孔蓋框 億進行資源回收場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 2 111年2月22日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旁空地 劉武淵 其持開孔器,竊取人孔蓋及人孔蓋框 億進行資源回收場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 3 111年3月7日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旁空地 劉武淵 其持開孔器,竊取人孔蓋及人孔蓋框 億進行資源回收場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 4 111年3月14日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旁空地 劉武淵 其持開孔器,竊取人孔蓋及人孔蓋框 億進行資源回收場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 5 111年4月9日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旁空地 劉武淵 潘啟瑤 其2人持開孔器,竊取人孔蓋及人孔蓋框 億進行資源回收場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 6 111年4月19日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旁空地 劉武淵 潘啟瑤 其2人持開孔器,竊取人孔蓋及人孔蓋框 億進行資源回收場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 7 111年5月3日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旁空地 劉武淵 潘啟瑤 其2人持開孔器,竊取人孔蓋及人孔蓋框 億進行資源回收場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 8 111年5月16日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旁空地 劉武淵 其持開孔器,竊取人孔蓋及人孔蓋框 億進行資源回收場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 9 111年7月14日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旁空地 劉武淵 其持開孔器,竊取人孔蓋及人孔蓋框 億進行資源回收場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 10 111年7月26日 (變賣時間)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旁空地 劉武淵 潘啟瑤 其2人持開孔器,竊取人孔蓋及人孔蓋框 億進行資源回收場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 11 111年7月25日 (變賣時間)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旁空地 劉武淵 潘啟瑤 其2人持開孔器,竊取人孔蓋及人孔蓋框 億進行資源回收場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 12 111年8月3日 (變賣時間)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旁空地 劉武淵 潘啟瑤 其2人持開孔器,竊取人孔蓋及人孔蓋框 億進行資源回收場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 13 111年9月1日 (變賣時間)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旁空地 劉武淵 其持開孔器,竊取人孔蓋及人孔蓋框 億進行資源回收場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 14 111年9月17日11時31分 (變賣時間)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旁空地 劉武淵 洪裕寬 其2人持開孔器,竊取人孔蓋及人孔蓋框 億進行資源回收場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 15 111年9月17日 12時3分 (變賣時間)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旁空地 劉武淵 洪裕寬 其2人持開孔器,竊取人孔蓋及人孔蓋框 億進行資源回收場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 16 111年10月7日 9時22分 (變賣時間)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旁空地 劉武淵 洪裕寬 其2人持開孔器,竊取人孔蓋及人孔蓋框 億進行資源回收場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 17 111年10月7日10時14分 (變賣時間)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旁空地 劉武淵 洪裕寬 其2人持開孔器,竊取人孔蓋及人孔蓋框 億進行資源回收場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 18 111年10月10日 (變賣時間)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旁空地 洪裕寬 其持開孔器,竊取人孔蓋及人孔蓋框 億進行資源回收場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 19 111年10月20日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旁空地 劉武淵 其持開孔器,竊取人孔蓋及人孔蓋框 億進行資源回收場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 20 111年10月24日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旁空地 洪裕寬 其持開孔器,竊取人孔蓋及人孔蓋框 億進行資源回收場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 21 111年11月2日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旁空地 劉武淵 其持開孔器,竊取人孔蓋及人孔蓋框 億進行資源回收場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 22 111年11月3日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旁空地 劉武淵 其持開孔器,竊取人孔蓋及人孔蓋框 億進行資源回收場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 23 111年11月7日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旁空地 劉武淵 其持開孔器,竊取人孔蓋及人孔蓋框 億進行資源回收場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 24 111年11月16日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旁空地 劉武淵 其持開孔器,竊取人孔蓋及人孔蓋框 芳達資源回收場(臺中市○區○○○○街00○0號) 25 111年11月18日 臺中市○○區○○○道0段000巷000號旁空地 劉武淵 其持開孔器,竊取人孔蓋及人孔蓋框 和順資源回收場(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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