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簡,1655,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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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6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啟修



選任辯護人 羅閎逸律師
陳瑞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6207號、第22867號、第26604號、第28426號、第32457號、第32522號、第33687號、第33688號、第33689號、第33690號、108年度偵字第390號、第7160號、第10857號、第26056號),本院受理後(109年度訴字第201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馬啟修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一所示檢察官起訴書及附件二所示檢察官補充理由書之記載: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五、第25-26列所載「與三、所載之記帳士事務所負責人或員工」應補充更正為「與三、所載之記帳士事務所負責人或員工,及四、所載之借款予公司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作為辦理設立公司或增資登記驗資之金主」,第34-36列所載之「向四、所載具有幫助他人以申請文件表明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已繳納、利用不正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意之金主」應更正為「向四、所載之金主」。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清單㈡、㈤、㈦、㈧、㈨、㈩、、、部分,均應補充「被告馬啟修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馬啟修行為後,公司法第8條、第9條於民國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1月1日起生效施行,然該等條文第1項均未修正,對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無庸為新舊法比較,應適用現行公司法第8條、第9條之規定。

另刑法第214條亦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7日起生效,惟此次修正之目的,係將原本必須援引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而提高30倍之罰金數額,直接明定於刑法分則之個別條文中,其修正結果不生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自非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指之法律有所變更,當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㈡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5、7至9、11至25、27至34、36至38、40至44所為,均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就附表編號6、10、26、35、39、4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又被告各次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

就附表編號6、10、26、35、39、45所示公司,於起訴書附表一「行為人」欄所載之人均不具有公司負責人或商業負責人身分,僅為各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詳如起訴書附表一「行為人身分」欄所載),是起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條、公司法第9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刑法第214條之罪嫌,尚有未洽,惟公訴檢察官業已當庭更正被告此部分所犯法條應與附表編號6、10、26、35、39、45之所示公司實際負責人一致,認係涉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等語(見本院卷五第383-384頁),被告及辯護人對此均表示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五第383-384頁),並經本院當庭諭知被告上開所涉罪名及法條(見本院卷五第384頁),已無礙於被告及辯護人訴訟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

又起訴意旨雖認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為應成立幫助犯,惟按,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犯意及客觀犯行資為判斷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幫助犯。

查被告主觀上明知附表所示公司之公司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向其借貸款項,係為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時驗資之用,其為賺取借款利息,仍貸與各公司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所需之款項,使各公司帳戶中有存入公司所需資本額之交易紀錄,各該公司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得以持之作為各該公司已收足股東繳納股分之不實證明,是被告所為,實係附表所示各公司得以辦理該公司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所不可或缺之要件,故其前開犯行,應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構成要件之行為,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應成立共同正犯而非幫助犯,公訴意旨前開所指,容有未洽,惟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若僅行為態樣有正犯、從犯之分,或既遂、未遂之分,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此部分僅係行為態樣為正犯、從犯之分,二者基本社會事實同一,尚毋庸變更起訴法條,亦附此敘明。

㈢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

刑法第3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罪,均屬因身分關係成立之罪,被告雖不具有公司負責人或商業負責人身分,然其明知如附表編號1至5、7至9、11至25、27至34、36至38、40至44所示公司之公司負責人(詳起訴書附表一「行為人」欄所載)借款係為供公司辦理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驗資所用,仍分別與附表編號1至5、7至9、11至25、27至34、36至38、40至44所示公司之公司負責人共同實行關於公司未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利用不正當方式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行為,依照前開規定,被告雖無特定身分關係,仍應以正犯論。

故被告分別與⑴附表編號2、7-9、11、12、14-23、27、29、30、32、33、36-38、40-43所示公司之公司負責人,⑵附表號1、3、4、13、19、34、44所示公司之公司負責人及同案被告康建良,⑶附表編號5、28所示公司之公司負責人及同案被告林思維,⑷附表編號24所示公司之公司負責人及同案被告張錫華,⑸附表編號25所示公司之公司負責人及同案被告賴世賢,⑹附表編號20所示公司之公司負責人及同案被告李素幸,⑺附表編號31所示公司之公司負責人及同案被告謝美汝間,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另被告與⑴附表編號10、26、35、39所示公司實際負責人,⑵附表編號6所示公司實際負責人及同案被告林思維間,⑶附表編號45所示公司實際負責人及同案被告康建良間,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會計師進行資本額查核,並出具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表明公司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之資本額業已收足,以遂行本案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均應論以間接正犯。

㈤被告明知附表編號1至5、7至9、11至25、27至34、36至38、40至44所示公司於辦理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時,並未實際收足股款,然為達成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之單一目的,而與各該公司負責人共同為前揭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發生不實結果、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行,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斷。

另就附表編號6、10、26、35、39、45所示部分,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為想像競合犯,而刑法第214條、第215條之法定刑雖相同,惟2罪所保護之文書正確性不同,一為公務員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一為業務上之文書,衡以其法益輕重,自以觸犯刑法第214條之罪之侵害情節較重,故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斷。

㈥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示犯行,時間、對象均不相同,足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被告於本案中係提供資金供附表所示公司驗資,以製造繳足股款之假象,惟並非居於犯罪核心主導地位,其惡性顯較有身分關係之公司負責人為低,爰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7至9、11至25、27至34、36至38、40至44所示之罪,均減輕其刑。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附表所示公司並無籌資繳納公司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時所需之股款,竟與各該公司負責人或實際負責人及康建良、林思維、張錫華、賴世賢、李素幸、謝美汝為本案各次犯行(詳如前述),紊亂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與資本查核之正確性,並破壞財務報表與公司登記之公信力,且違背公司法維護公司資本充實之立法本旨,使得交易相對人無法對於是否該公司進行交易作出適切資力評估及信用判斷,增加交易相對人交易風險,影響社會經濟穩定;

然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以被告於本院自陳之教育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五第385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情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審酌被告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各罪,犯罪行為態樣、方法、動機均相同,各次犯行時間與空間亦屬密接,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並考量修正後刑法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即採一罪一罰之刑事政策,為避免責任非難過度評價及行為人預防需求等情,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以符罪刑相當原則;

又本案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已逾6月,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仍得易科罰金,故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伊借錢給附表所示公司賺取利息,每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每日收取300至400元利息;

伊所收取之利息詳如109年12月14日書狀所載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92頁、卷五第383頁),依被告所述及其前開書狀所載,其借款予附表所示各公司驗資所獲得之利息(詳如附表「利息」欄所載)即為被告本案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均未據扣案,爰依前揭規定,分別於被告各次所犯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刑法沒收制度已列為專章,具獨立之法律效果,故宣告多數沒收情形,並非數罪併罰,應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就宣告之多數沒收,併執行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岳賢提起公訴,檢察官藍獻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利 息 主 文 1 起訴書附表一、「107年度偵字第22867號」欄編號1所示之護健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7,000元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起訴書附表一、「107年度偵字第22867號」欄編號2所示之晉壹有限公司 840元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起訴書附表一、「107年度偵字第22867號」欄編號3所示之雲璽有限公司 525元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起訴書附表一、「107年度偵字第22867號」欄編號4所示之旺暘科技有限公司 3,500元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起訴書附表一、「107年度偵字第22867號」欄編號5所示之嘉寀萌有限公司 1,400元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起訴書附表一、「107年度偵字第22867號」欄編號6所示之鏵驛音樂影像製作有限公司 1,050元 馬啟修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起訴書附表一、「107年度偵字第22867號」欄編號7所示之振賀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2,800元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起訴書附表一、「107年度偵字第22867號」欄編號8所示之名速車業有限公司 3,150元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起訴書附表一、「107年度偵字第22867號」欄編號9所示之禕菱電梯有限公司 2,100元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起訴書附表一、「107年度偵字第22867號」欄編號10所示之群賀事業有限公司 3,500元 馬啟修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起訴書附表一、「107年度偵字第22867號」欄編號11所示之華視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5,250元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起訴書附表一、「107年度偵字第22867號」欄編號12所示之立輻有限公司 700元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起訴書附表一、「107年度偵字第22867號」欄編號13所示之豐龘工程有限公司 1,750元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起訴書附表一、「107年度偵字第22867號」欄編號14所示之欣榮企業環保有限公司 350元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起訴書附表一、「107年度偵字第22867號」欄編號15所示之峰富建設有限公司 5,250元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起訴書附表一、「107年度偵字第22867號」欄編號16所示之友欣文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750元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起訴書附表一、「107年度偵字第22867號」欄編號17所示之富台實業有限公司 700元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起訴書附表一、「107年度偵字第22867號」欄編號18所示之群桐有限公司 1,750元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起訴書附表一、「107年度偵字第32457號」欄編號3所示之德寶國際商城有限公司 1,750元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起訴書附表一、「107年度偵字第33687號」欄編號2所示之育豐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3,500元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起訴書附表一、「107年度偵字第33688號」欄編號1所示之勁威資訊有限公司 2,100元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起訴書附表一、「107年度偵字第33689號」欄編號1所示之光影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350元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起訴書附表一、「107年度偵字第33690號」欄編號2所示之詠立車業有限公司 2,800元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起訴書附表一、「108年度偵字第390號」欄編號1所示之大立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3,500元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起訴書附表一、「108年度偵字第390號」欄編號2所示之元大昇通運有限公司 8,750元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起訴書附表一、「108年度偵字第10857號」欄編號1所示之北中南貿易有限公司 6,300元 馬啟修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起訴書附表一、「108年度偵字第10857號」欄編號2所示之遇見香藝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350元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起訴書附表一、「108年度偵字第10857號」欄編號3所示之宏禧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700元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起訴書附表一、「108年度偵字第10857號」欄編號4所示之霧世紀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1,050元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起訴書附表一、「108年度偵字第10857號」欄編號5所示之德正有限公司 350元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 起訴書附表一、「108年度偵字第10857號」欄編號6所示之龍邁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1,050元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起訴書附表一、「108年度偵字第10857號」欄編號7所示之風鈦工程有限公司 700元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起訴書附表一、「108年度偵字第10857號」欄編號8所示之鴻宇智慧聯網有限公司 2,100元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 起訴書附表一、「108年度偵字第10857號」欄編號9所示之賀吉申茶業有限公司 1,750元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 起訴書附表一、「108年度偵字第10857號」欄編號10所示之聯藝廣告有限公司 1,750元 馬啟修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起訴書附表一、「108年度偵字第10857號」欄編號11所示之台灣冰雪文創有限公司 350元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起訴書附表一、「108年度偵字第10857號」欄編號12所示之昇旺工程有限公司 700元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 起訴書附表一、「108年度偵字第10857號」欄編號13所示之莫泥卡國際有限公司 350元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 起訴書附表一、「108年度偵字第10857號」欄編號14所示之台灣控品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700元 馬啟修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 起訴書附表一、「108年度偵字第10857號」欄編號15所示之道術勢企業顧問有限公司 350元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 起訴書附表一、「108年度偵字第10857號」欄編號16所示之亞洲姬眸魅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350元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 起訴書附表一、「108年度偵字第10857號」欄編號17所示之緻鎂科技有限公司 1,050元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 起訴書附表一、「108年度偵字第10857號」欄編號18所示之右璨工程有限公司 350元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 起訴書附表一、「108年度偵字第26056號」欄編號1所示之珈閶企業有限公司 350元 馬啟修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 起訴書附表一、「108年度偵字第26056號」欄編號2所示之笠嘉國際有限公司 700元 馬啟修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16207號、第22867號、第26604號、第28426號、第32457號、第32522號、第33687號、第33688號、第33689號、第33690號、108年度偵字第390號、第7160號、第10857號、第26056號起訴書。
附件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蒞字第2388號補充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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