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簡,1751,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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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7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經寰


選任辯護人 江銘栗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530、18648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訴字第1241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經寰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經寰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林經寰因疏未注意頂樓加蓋屬於不合建築法之違章建物,本身已具有高度之風險,且使用電器用品時,應確保用電安全,以防止電氣因素引發火災,仍未注意電源延長線之使用狀況,因而導致火災發生,除燒燬自己住宅之物品外,亦波及鄰近之其他住戶,造成多人受有損失,且造成當時未及逃生住戶陳莊秀卿之死亡,所為應予非難。

又審酌被告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王建智、吳明聰成立調解(見本院訴字卷第191至192頁),其餘告訴人則尚未調解或和解成立之犯後態度。

暨審酌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偵18648號卷第15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刑法第173條第2項、第175條第3項、27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起訴,檢察官蕭如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3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75條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7530號
112年度偵字第18648號
被 告 林經寰 男 5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周威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經寰為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之所有人,該址為地上3層之建物,1、2樓為加強磚造牆面鐵架烤漆浪板石棉瓦屋頂,3樓為加蓋棚架結構獨立建築物,林經寰應注意頂樓加蓋屬於不合建築法之違章建物,本身已具有高度之風險,且使用電器用品時,應確保用電安全,以防止電氣因素引發火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上址建物3樓之電源延長線之使用,致於民國112年1月26日19時40分許,因上址建物3樓之電源延長線短路引燃周邊可燃物失火,使上址建物3樓加蓋棚架及2樓裸露空間燒損往內部中間塌陷,磚造水泥覆層牆面倒塌而失供人使用之效用,火勢除延燒燒燬陳晁祥所有並居住之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建物,更並延燒至相鄰即如附表所示之建物,致如附表所示之建物受有附表所示燒損情形,致生公共危險。
嗣經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接獲失火通報前往灌救,火勢雖於同日21時53分撲滅,惟消防人員入火場時發現陳莊秀卿倒臥在所居住之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屋內,已無生命跡象,經本署督同法醫相驗,陳莊秀卿係因延燒之火勢造成吸入火場有毒氣體、缺氧窒息、體表大面積燒傷,導致休克併呼吸衰竭死亡。
二、案經陳莊秀卿之媳黃金連委由陳美伶、陳晁祥告訴及本署檢察官相驗後自動檢舉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林經寰對上揭失火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黃金連、陳晁祥告訴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內政部消防署火災證物鑑定實驗室鑑定報告、現場照片、附表所示屋主、使用人即證人張世坤、簡玉松、曹秀艷、陳阿秀、報案人即證人周怡君之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談話筆錄、本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檢驗報告書在卷可證。
綜上,本件罪證明確,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經查:
(一)所謂「燒燬」,係指燃燒毀損,即標的物已因失火燃燒結果而喪失其效用之意,縱僅焚燬一部,茍已使物失去原有效用,亦屬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251號判決意旨參照)。
若僅屋內天花板、傢俱、裝潢出現煙燻、碳化或燃燒之情形,並未損及房屋之鋼筋混凝土、牆壁結構等主要構成部分,於房屋本身尚未達喪失其效用之程度,即非「燒燬」,必該建物已不足遮蔽風雨,供人棲身等使用效能已喪失,始足構成燒燬之要件(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658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686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除被告所有之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告訴人陳晁祥所有之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建物因本案火災燒燬外,其餘附表所示之建物雖因本案火災而有如附表所示之燒損情形,然該等建物供人棲身、遮蔽風雨效用仍存,自均未達燒燬建築物之程度,而屬燒燬建築物以外之物之情形。
(二)按刑法上公共危險罪,其所保護之法益,重在公共安全,故其罪數應以行為之個數定之。
又一失火行為所燒燬之對象縱然不同,但行為僅一個,而應為整體的觀察,成立單純一罪(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608號判決意旨參照)。
故被告以一失火行為,同時燒燬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建物,應論以單純一罪。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3條第2項之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嫌、刑法第175條第3項之失火燒燬住宅以外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罪嫌及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
被告以一失火行為,同時燒燬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建物,應論以單純一罪。
又被告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過失致死罪嫌處斷。
末請審酌被告與死者家屬、告訴人及如附表所示之屋主、使用人和解及履行情形,量處妥適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黃 永 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劉 金 玫
附表:
門牌號碼 受燒情形 篤行路335巷5號(屋主:林經寰) 該建築物受燒塌陷,已喪失原供人居住之效用。
篤行路335巷5 之1號(屋主陳丁泉) 該建築物南側磁磚貼覆外牆、金屬防盜窗、 鐵捲門及擺放物品均完好未受燒,西側2樓金屬防盜窗塑質雨遮受熱熱熔,餘完好未受燒。
篤行路335巷11 之1號(屋主:何予麒) 1、外觀:建築物東側磁磚貼覆外牆、金屬防盜窗、雨遮及懸掛物品,均完好未受燒。
2、內部:4樓曬衣間烤漆浪板隔熱層、支撐鋼架、水泥被覆層牆面及擺放物品受煙燻黑 ,餘樓層均完好未受燒。
篤行路335巷11 號(屋主:簡玉松) 1、外觀:建築物東側磁磚貼覆外牆、金屬防盜窗、 石棉瓦 雨遮輕微受煙燻黑。
2、內部: (1)1樓走廊水泥被覆層牆面、神龕及擺放物品表面受煙燻黑跡象見照片,儲藏室1、儲藏室2、儲藏室3及儲藏室4水泥被覆層 、磁磚貼覆牆面、回收物、鐵架、床、沙發椅及擺放物品表面受煙燻黑,窗戶玻璃受燒破裂,餘完好未受燒,廁所水泥被覆層、磁磚貼覆牆面及設置物品均表面輕微受煙燻黑跡象 。
(2)2樓走廊水泥被覆層牆面、熱水器及擺放 物品均表面輕微受煙燻黑跡象廁所水泥被 覆層、磁磚貼覆牆面及設置物品均表面輕 微受煙燻黑跡象,臥室1水泥被覆層樓頂 板、牆面、鋁質窗框及擺放物品受煙燻黑 ,窗戶玻璃受燒破裂掉落,臥室2水泥被 覆層樓頂板、牆面、鋁質窗框及擺放物品 均完好未受燒。
(3)3樓走廊水泥被覆層牆面、熱水器、液化石油氣鋼瓶、吊掛衣物及擺放物品均表面輕微受煙燻黑跡象廁所水泥被覆層、磁磚貼覆牆面及設置物品均表面輕微受煙燻黑 跡象,臥室水泥被覆層樓頂板、牆面、金屬層架、座椅及擺放物品表面受煙燻黑, 鋁質窗框受燒變形、玻璃燒損破裂掉落。
(4)4樓走廊輕鋼架裝潢天花板燒損掉落, 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煙燻黑,木質窗框燒損碳化、玻璃受燒破裂掉落,鐵架及液化石油氣鋼瓶 受燒燻黑變色及擺放塑質物品 燒熔、部分燒失,臥室1輕鋼架裝潢天花板燒損掉落,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部分剝落,鐵櫃受燒變色,擺放物品受燒碳化、燒失,臥室2輕鋼架裝潢天花板燒損掉落,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部分剝落,鋁質窗框受燒變形、玻璃受燒破裂掉落,木櫃燒損碳化,擺放物品受燒碳化、大部分燒失。
篤行路366之4 號(屋主李俊英) 1、外觀:建築物西側磁磚貼覆外牆、鋁質窗框及玻璃、分離式冷氣室外機、窗型冷氣機 及鐵捲門 等物品均完好未受燒。
2、內部 (1)1樓雜物間水泥被覆層 樓頂板、牆面、鋁質門、窗等 擺放物品均完好未受燒 ,僅窗戶玻璃受熱輕微龜裂。
(2)2樓廚房水泥被覆層樓頂板、磁磚貼覆牆面、鋁質門、窗、電冰箱、廚櫃等擺放物品均完好未受燒,僅窗戶玻璃受熱輕微龜裂 餘樓層均完好未受燒。
篤行路366之5 號(屋主梁肇煌) 1、外觀:建築物西側磁磚貼覆外牆、鋁質窗框及玻璃、分離式冷氣室外機及鐵捲門等物品 均完好未受燒。
2、內部 (1)1樓防火巷塑質雨遮採光罩北側部分受熱熱熔,餘完好未受燒。
(2)2樓廚房塑質裝潢天花板、磁磚貼覆牆面、電冰箱、廚櫃等擺放物品均完好未受燒,僅鋁質窗戶玻璃受熱破裂掉落。
(3)3樓臥室水泥被覆層樓頂板、牆面、書桌、床舖等擺放物品均完好未受燒,僅鋁質窗戶貼覆塑質玻璃紙受熱變色;
餘樓層均完好未受燒。
篤行路366之6 號(屋主張世坤) 1、外觀中建築物西側磁磚貼覆外牆、金屬防盜窗、分離式冷氣室外機、塑質遮陽帆布 及鐵捲門等物品均完好未受燒。
2、內部 (1)2樓走廊水泥被覆層樓頂板、牆面 、鋁質門、窗及擺放物品表面輕微受煙燻黑, 門、窗玻璃受熱破裂掉落。
廚房木質裝潢天花板受燒碳化、燒失,殘留木質骨架燒損碳化,水泥被覆層樓頂板、牆面 受燒燻黑、燒白,呈愈往東南側愈嚴重跡象,木櫃受燒碳化,冰箱燒損變色, 擺放塑質物品受燒燒熔,餘表面受煙燻黑。
(2)3樓走廊水泥被覆層樓頂板、牆面、鋁質門、窗及擺放物品表面輕微受煙燻黑,門、窗玻璃受熱破裂掉落。
曬衣間鋼架烤漆浪板屋頂、牆面、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煙燻黑,塑質物品受熱熱熔,餘物品表面輕微受煙燻黑,臥室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燻黑,金屬窗戶受燒掉落金屬桌塑質桌墊受燒燒燋 ;
餘樓層均完好未受燒。
篤行路368號(使用人曹秀艷) 1、外觀:建築物西側磁磚貼覆外牆、金屬防盜窗、懸掛布條、塑質遮陽帆布及鐵捲門等物品,均完好未受燒。
2、內部 (1)1樓倉庫水泥被覆層樓頂板、磁磚貼覆牆面、金屬層架及擺放物品表面輕微受煙燻黑,窗戶玻璃受熱龜裂。
(2)2樓廚房水泥被覆層牆面、木質門、窗及擺放物品等受煙燻黑,倉庫水泥被覆層樓頂板、牆面、木層架、冰箱、桌及擺放物品等,均表面受煙燻黑,窗戶玻璃受熱破裂。
(3)3樓儲藏室1 、儲藏室2 、儲藏室3水泥被覆層樓頂板、牆面、木質裝潢隔間及擺放物品表面受煙燻黑,廁所水泥被覆層樓頂板、磁磚貼覆牆面及設置物品等,均受煙燻黑,走廊水泥被覆層牆面 受燒燻黑、 變色、剝落,木質門、窗及擺放物品受燒碳化、燒燋 見照片,倉庫石棉瓦屋頂燒損破裂掉落 支撐鐵架受燒變色、變形,磚造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局部剝落金屬架、桌受燒變色、變形,擺放物品 燒損碳化、燒燋、燒失。
(4)4樓儲藏室1 、儲藏室2水泥被覆層樓頂板、牆面、木質裝潢隔間及擺放物品受煙燻黑,廁所水泥被覆層樓頂板、磁磚貼覆牆面及設置物品等,均受煙燻黑,走廊水泥被覆層樓頂板、牆面受燒燻黑變色,木門受煙燻黑,鋁質窗框燒損變色,擺放物品受燒碳化、燒燋餘樓層均完好未受燒 。
篤行路370號(屋主林吳香) 1、外觀:建築物西側磁磚貼覆外牆、金屬防盜窗、分離式冷氣室外機、塑質遮陽帆布及鐵捲門等物品,均完好未受燒。
2、內部:1樓後院窗戶玻璃受熱破裂,洗衣機塑質防塵套輕微受熱熱熔,廁所塑質門受熱彎曲 餘樓層均完好未受燒。
篤行路372號(屋主吳明聰) 1、外觀:建築物西側磁磚貼覆外牆、金屬防盜窗、分離式冷氣室外機、窗型冷氣機、塑質店招及鐵捲門等物品,均完好未受燒 見。
2、內部:3樓曬衣間鋼架隔熱層屋頂、烤漆浪板、水泥被覆層牆面、木桌、懸掛衣物及擺放物品,均完好未受燒,僅窗戶玻璃受熱龜裂,窗外集水槽塑質排水管受燒燒燋 餘樓層均完好未受燒 。
篤行路335巷6 號(屋主陳阿秀) 1、外觀:建築物南側 烤漆浪板雨遮、水泥 被覆層牆面受燒燻黑,塑質採光罩受燒燒熔、燒失。
2、內部 (1)1樓臥室1、臥室2輕鋼架裝潢矽酸鈣板天花板、水泥被覆層牆面、分離式冷氣室內機、鋁質窗戶、木櫃、木床及擺放物品,均表面受煙燻黑,客廳 輕鋼架裝潢矽酸鈣板天花板、水泥被覆層牆面、木櫃、木椅及擺放物品,均表面受煙燻黑,電視面板及塑質擺放物品受熱熱熔,金屬防盜窗係消防搶救人員拆卸置放該處所致,廚房 輕鋼架裝潢矽酸鈣板天花板受燒掉落,殘留部分金屬骨架,磁磚貼覆牆面受燒燻黑、局部 剝落,排油煙機、瓦斯爐具、洗手檯等擺放物 品燒損變色,浴廁輕鋼架裝潢塑質天花板受燒掉落,殘留金屬骨架 受燒 變色、變形,磁磚貼覆牆面及設置物品受煙燻黑,塑質門框及門受燒熱熔、燒失。
(2)夾層臥室支撐鋼架烤漆浪板屋頂、牆面受燒變色、變形,塑質採光罩受燒燒熔、燒失,支撐鋼架木質地板受燒碳化、燒失。
篤行路335巷7 號(屋主即告訴人陳晁祥) 1、外觀:建築物南側水泥被覆層牆面輕微受煙燻黑,2樓金屬防盜窗受燒變色,木質大門燒損碳化。
2、內部 (1)1樓浴廁水泥被覆、磁磚貼覆牆面及設置物品表面輕微受煙燻黑,廚房輕鋼架裝潢矽酸鈣板天花板受燒部分掉落,水泥被覆層、磁磚貼覆牆面及擺放物品,均表面受煙燻黑,木質櫥櫃燒損碳化,倉庫木質裝潢天花板受燒部分掉落,水泥被覆層牆面、冰箱、鐵架及擺放物品,均表面受煙燻黑,臥室輕鋼架裝潢矽酸鈣板天花板受燒掉落,殘留金屬邊條燒損變色、變形,磚造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變色、部分剝落,金屬防盜窗係消防搶救人員救災時拆除所致,金屬床鋪、層架受燒變色,木櫃燒損碳化,客廳 輕鋼架裝潢矽酸鈣板天花板受燒掉落,殘留金屬邊條燒損變色、變形,磚造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變色、剝落嚴重,擺放木質桌、椅燒損碳化。
(2)2樓臥室1、臥室2、臥室3、臥室4木質裝潢天花板、隔間牆面、受燒碳化、燒失,木質窗框受燒碳化,磚造水泥被覆層牆面受燒燻黑、泛白,金屬桌燒損變色,鋪設木質地板燒損碳化、燒失,殘留木質支撐橫樑受燒碳化、燒細。
所犯法條:刑法第173條、第175條、第276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3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75條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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