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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9號
原 告 黃薇如
被 告 王志銘
王思華
王思惠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45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對被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薛雅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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