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簡上附民,61,2024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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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卓東瑩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莊一明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112年度簡上字第1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葉培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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