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簡附民,181,202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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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81號
原 告 吳宜庭
被 告 謝進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簡字第54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姚佑軍
法 官 林秉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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