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簡附民,189,2023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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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89號
原 告 林志明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00樓 之0
訴訟代理人 余欽博律師
被 告 張家瑞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5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姚佑軍
法 官 林秉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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