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簡附民,200,202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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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00號
原 告 吳○洋(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吳○山(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徐○芳(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被 告 黃誌嘉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12年度簡字第604號,原為112年度易字第2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張雅涵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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