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簡附民,208,202306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08號
原 告 范凌明
被 告 廖松癸

陳逸宏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