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簡附民,241,202306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41號
原 告 黃淯涵
被 告 邱翎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307號(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2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林雷安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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