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簡附民,258,202306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58號
原 告 飛魚底盤技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藝澄


被 告 皇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偉俊
被 告 尤敬鵑

楊博文
趙振芳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112年度簡字第843號;
原案號112年度易字第123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陳盈睿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