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簡附民,503,202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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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503號
原 告 陳冠樺
被 告 林鉦雄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字第7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吳欣哲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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