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081,202306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仲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9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仲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6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二裁判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即符合聲請定執行刑之要件;

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

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98號及司法院28年9月13日院字第1914號解釋參照),合先說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郭仲洲因犯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前揭聲請,揆諸上開說明,尚無不合;

再查,受刑人經本院函知得限期就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陳述意見後,迄今已逾前開期限而未提出任何意見,有本院刑事庭函文、送達證書附卷可參;

又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等情,以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斟酌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於不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拘役最高日數之限制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5日、 拘役55日 拘役55日 拘役20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10日、 110年11月5日 111年3月17日 111年1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952、60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1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05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278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102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647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30日 111年9月29日 111年11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278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102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64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9月30日 111年10月29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月27日) 112年1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3994號,編號1至3部分,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20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3015號,編號1至3部分,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20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229號,編號1至3部分,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20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 號 4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50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724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4372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3003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300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2628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