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179,2023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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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79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世偉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所中)
具 保 人 王純梅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 年5 月19日裁定(112 年度聲字第1179號),提起抗告,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於本署檢察官為沒入保證金聲請後、原審法院裁定前之民國112 年4 月26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送法務部矯正署南投、雲林看守所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迄今仍在觀察勒戒中。

而受刑人於本件裁定前,既因另案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自不能謂受刑人尚在逃匿中而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原審法院於受刑人另案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期間之112 年5 月19日,仍以受刑人逃匿為由,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萬元及實收利息,已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為此不服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

三、經查,受刑人於112 年4 月26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送法務部矯正署南投、雲林看守所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迄今仍在觀察勒戒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 年度毒聲字第389 號刑事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 年度毒聲字第111 號刑事裁定各1 份在卷可參。

而受刑人於原裁定前,既因另案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依前揭說明,即不應沒入其保證金,原裁定誤予沒入,案經抗告人提起抗告救濟,其抗告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駁回原聲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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