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224,2023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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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鄧皓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4700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9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予。

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暨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至受刑人固具狀表示:因後面還有案件,等結束後一次合併定應執行刑等語。

然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所定檢察官應經受刑人請求始得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規定之適用,是受刑人上開意見並不影響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要件。

又按刑法第53條所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時,法院僅能於檢察官聲請範圍內依法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至受刑人如尚有其他案件在審理中,將來判刑確定後應合併定執行刑之情形,亦僅能於該等案件判刑確定後,再由該管檢察官依上開規定另聲請法院裁定之,至檢察官所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並非法院所能逕予審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29號裁定可供參照)。

是檢察官所未於本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並非本案所能逕予審酌,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重傷害罪 恐嚇取財罪 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而為首謀及下手實施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8年8月24日 109年6月17日 109年9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40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33號、第2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33號、第26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664號 110年度訴字第955號 110年度訴字第955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9日 112年1月18日 112年1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664號 110年度訴字第955號 110年度訴字第95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12月13日 112年2月21日 112年2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附表編號1至4號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編號 4 5 6 罪名 恐嚇取財罪 加重竊盜罪 加重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8月 附表編號5至9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9年10月6日 109年11月9日 109年11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33號、第2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7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955號 111年度易緝字第211號 111年度易緝字第21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18日 111年12月15日 111年12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955號 111年度易緝字第211號 111年度易緝字第21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2月21日 112年1月10日 112年1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附表編號1至4號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編號 7 8 9 罪名 加重竊盜罪 加重竊盜罪 加重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附表編號5至9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10日 109年11月10日 109年11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7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緝字第211號 111年度易緝字第211號 111年度易緝字第211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15日 111年12月15日 111年12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緝字第211號 111年度易緝字第211號 111年度易緝字第21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月10日 112年1月10日 112年1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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