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468,202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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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4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太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368號、112年度執字第6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太純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太純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檢察官聲請書漏未爰引依照刑法第41條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

第1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

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王太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及附表編號1至3所示部分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附表編號4至5所示部分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等情,兼衡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並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見本院刑事庭民國112年5月31日中院平刑恆112聲字第1468號函【稿】、本院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表)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另按刑法第41條之易科罰金,法院應職權依刑事訴訟法第30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其折算標準,而關於數罪併罰,該數罪之宣告依刑法第41條之規定,如均為得易科罰金者,雖檢察官僅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仍可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是以,檢察官雖僅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而未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揆諸首揭說明,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既均得易科罰金(亦均經各該確定判決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檢察官雖僅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自可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指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附表:受刑人王太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共3罪) 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共2罪)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⑴111年3月1日 ⑵111年3月15日 ⑶111年4月19日 ⑴111年1月13日 ⑵111年1月24日 ⑶111年3月30日 111年1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 年度偵字第20281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0239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920號 111年度易字第2264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6日 111年12月27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920號 111年度易字第226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6日 112年2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91號(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12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1至3定應執行刑為1年5月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竊盜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共7罪)、有期徒刑5月(共2罪) 有期徒刑2月 (共2罪) 犯 罪 日 期 ⑴110年10月8日 ⑵111年1月27日 ⑶111年3月25日 ⑷111年4月2日 ⑸111年4月6日 ⑹111年4月10日 ⑺111年4月13日 ⑻111年4月25日 ⑼111年4月29日 ⑴110年11月6日 ⑵110年11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576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390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31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39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3日 (聲請書誤載為112年3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305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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