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477,2023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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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4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人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人韋因犯竊盜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經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2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受刑人何人韋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各罪,就附表編號1、2、4所示之刑,就經處有期徒刑部分屬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另就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4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於民國112年4月27日署名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佐,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屬正當。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4005號裁定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有該裁定在卷可考,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4所示4罪之總和(有期徒刑1年8月);

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有期徒刑部分之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加計附表編號4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之總和(有期徒刑1年3月),另參之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案件無意見乙情(見本院卷第33頁)。

爰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受刑人何人韋定應執行刑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3月21日 111年3月21日 110年8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7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7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22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546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546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219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7月22日 111年7月22日 111年9月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546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546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21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18日 111年8月18日 111年10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996號(編號1至3所處有期徒刑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996號(編號1至3所處有期徒刑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2710號(編號1至3所處有期徒刑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290、2233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154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1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15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4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0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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