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482,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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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4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姚秉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姚秉廷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姚秉廷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姚秉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3至5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又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本院曾發函給受刑人,告以收受函文後5日內得具狀陳述意見並提出有利於己之量刑證據,受刑人表示無意見。

本院審酌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罪名、罪數、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所反應等一切情狀,就各罪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所處之併科罰金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自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書亦無聲請就此部分定刑),亦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忠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交通過失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11日 111年8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4727號 起訴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3907號 追加起訴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47756號 併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5030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交易字第1725號 111年度交易字第1370號 111年度交訴字第406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31日 112年2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交易字第1725號 111年度交易字第1370號 111年度交訴字第40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3月1日 112年4月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罪 否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07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683號
編 號 3 4 罪 名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9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1年8月19日 111年8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起訴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3907號 追加起訴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47756號 併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50303號 起訴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3907號 追加起訴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47756號 併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5030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交易字第1370號 111年度交訴字第406號 111年度交易字第1370號 111年度交訴字第406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1日(聲請書誤載為112/03/07) 112年2月21日(聲請書誤載為112/03/07)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交易字第1370號 111年度交訴字第406號 111年度交易字第1370號 111年度交訴字第40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4月6日 112年4月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罪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68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682號
編 號 5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8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399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交易字第1509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交易字第150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4月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罪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3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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