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485,202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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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48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建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395號、112年度執字第47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23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因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俾使程序保障更加周全,乃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是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經受刑人於民國112年6月8日出具無意見之陳述意見表後,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詐欺犯行,其犯罪態樣、時間間隔、犯罪手段及所侵害法益相似,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9年6月27日至109年8月17日 109年6月間至109年7月14日(共2次) 109年6月間至109年7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638號 臺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126號 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3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中高分院 南高分院 雲林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161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265號 110年度訴字第115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15日 111年2月15日 110年12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南高分院 雲林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161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265號 110年度訴字第11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3月16日 111年3月22日 111年4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333號 1.臺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550號 2.本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45號 編號1至8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4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共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有期徒刑1年6月 2.有期徒刑1年4月 3.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9年6月間至109年7月29日(共3次) 109年8月間至109年8月26日 109年6月27日至 109年7月6日(共3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75號等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1166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新竹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 第4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226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39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30日 110年12月16日 110年12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新竹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 第4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226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3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5月2日 111年5月12日 111年5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1.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80號 2.本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新竹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965號 1.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896號 2.本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1至8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4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1.有期徒刑1年5月 2.有期徒刑1年3月 (共2罪) 1.有期徒刑1年2月 2.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 3.有期徒刑1年 (共5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9年8月5日至109年8月6日(共3次) 109年6月29日至109年8月17日(共8次) 109年7月21日(聲請書誤載為109年7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281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91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6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750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86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301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25日 112年1月5日 112年2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750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86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30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7月8日 112年2月7日 112年3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1.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332號 2.本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1.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93號 2.本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766號 編號1至8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41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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