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494,202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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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4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木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木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木川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就附表所犯均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各罪犯罪情節、侵害之法益、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行為態樣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判處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部分,因無刑法第51條第7款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自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附表:受刑人陳木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 犯罪日期 111.11.13 112.03.0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522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102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37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184號 判決日期 112年01月19日 112年04月14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37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18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03月13日 112年05月15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45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5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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