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523,2023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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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5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家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4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家弘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家弘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三、查受刑人陳家弘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本院即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等罪,如附表編號1至3部分之罪質相類、犯罪時間相近,如附表編號4部分則與其他各罪罪質迥異、犯罪時間相隔1年多,依受刑人所犯各罪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並考量其所犯各罪之次數、犯罪情節、侵害法益,及責任非難程度,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陳家弘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12日 110年8月13日 110年9月15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0070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0070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007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034號 111年度訴字第1034號 111年度訴字第1034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27日 111年10月27日 111年10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034號 111年度訴字第1034號 111年度訴字第103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1月18日 112年1月18日 112年1月18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486號(編號1至3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 號 4 罪 名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1月5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21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交簡字第91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交簡字第9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3月2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43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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