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528,2023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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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5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黃庭育


受 刑 人 賴金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庭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庭育因受刑人賴金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於民國111年1月24日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2萬元出具同額現金保證後,受刑人因而獲釋,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附卷可稽。

茲受刑人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金簡字第246號判決處刑確定,檢察官依法傳喚受刑人並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詎受刑人無正當理由而未到案,具保人亦未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受刑人復經依法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在監在押記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憑,堪認受刑人已經逃匿。

是揆諸前揭規定,聲請意旨洵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靖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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