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557,202306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5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涂志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4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涂志輝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涂志輝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其中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31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為憑。

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附卷足稽。

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①有期徒刑5年1月 ②有期徒刑1年10月 ③有期徒刑1年9月 ④有期徒刑1年8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3日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不詳時間 ①109年9月9日、 ②110年1月3日、 ③110年4月28日、 ④110年6月7日 109年8月17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3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662、26395、280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2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589號 111年度訴字第108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804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13日 111年7月6日 112年4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2589號 111年度訴字第108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804號 確定日期 111年1月28日 111年8月22日 112年5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編號1-2:本院111年度聲字第31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 無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