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558,2023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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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5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宥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罪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附卷可稽。

而關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處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如附表編號2所處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不得併合處罰,然檢察官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為憑。

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審酌受刑人之行為態樣、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刑度之外部限制,且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一切情狀為整體評價,復參酌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詢問意見表1紙在卷可憑,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妨害秩序 妨害秩序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4日 109年10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18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879號 110年度訴字第1843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28日 110年12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879號 110年度訴字第1843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1年8月30日 111年1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3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3476號(原判決宣告緩刑2年,嗣經本院以111年度撤緩字第233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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