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580,202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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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5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建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建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佑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建佑因毀棄損壞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資憑考。

是依前開說明,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經審核上開各節,併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態樣與情節、各罪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侵害法益之異同、所犯之罪數、及實現刑罰經濟功能之相關刑事政策、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前科素行,而為整體評價後,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本案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牽涉案件情節單純,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尚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無違,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陳建佑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毀損他人物品罪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27日 111年8月9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2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533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1280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809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31日 112年2月13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1280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809號 確定日期 112年3月9日 112年3月28日 得否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5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9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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