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629,202306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6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立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編號1「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欄關於「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621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621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案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於如附表編號1「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欄所示部分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稽上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