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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6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立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編號1「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欄關於「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621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621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案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於如附表編號1「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欄所示部分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稽上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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