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3322,2024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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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3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義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義烜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義烜因攜帶兇器、毀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攜帶兇器、毀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等數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5、8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4、6、7、9、10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定應執行刑,有經受刑人簽名之民國112年10月8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確定者為111年5月10日,而各罪之犯罪行為時間,均在該裁判確定日期前所犯,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則為本院,以上各情有各該裁判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當,應予准許。

㈡本件所涉之內、外部界限之範圍:⒈按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固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76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既本件係於前開定刑之裁判確定後,復與他案合併定應執行刑,則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仍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首先敘明。

又附表所示各罪最長期為有期徒刑10月,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12年3月。

惟前已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刑加計未定刑部分之總和,為有期徒刑6年3月。

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所定應執行刑,不得輕於有期徒刑10月,亦不得重於上列有期徒刑6年3月。

㈢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5至10所示之犯行,均係竊盜罪;

附表編號2所示之犯行,係電信法第56條第1項之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訊罪;

附表編號4所示之犯行,係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竊取他人財物,進而利用其中所竊得之手機、SIM卡,及存摺、印章等物,向他人詐取不法利益或財物,應認此等犯行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法益侵害類型及動機均類似,且屬在一定期間內反覆為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暨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受刑人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受刑人行為不法性。

再徵以經本院送達本院陳述意見表予受刑人,請受刑人就本案定應執行刑之內容及範圍表示意見,受刑人並於該表內表示請合併定較輕的刑度等情,有該表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7頁),併考諸受刑人所犯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犯罪傾向、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情狀等綜合判斷,並審諸前揭定刑刑度上、下限,復參酌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要求,就本案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且為貫徹刑法公平正義之理念,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㈣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6、7、9、10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已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3、5、8所示之罪併合處罰,故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佑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佳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附表:受刑人邱義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 電信法第56條第1項之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訊 侵入住宅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7日 110年11月13日至同年12月23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月13日至同年12月23日,應予更正) 110年10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196、38358號(聲請書附表漏載110年度偵字第38358號,應予補充)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13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716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2510號 111年度訴字第1987號 111年度訴字第2537號 判決 日期 111年4月13日 111年11月28日 112年2月23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2510號 111年度訴字第1987號 111年度訴字第253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10日 111年12月27日 112年3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743號(編號1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29號(編號1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147號(編號1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行使偽造私文書 ①②⑥⑧毀越門窗、攜帶兇器竊盜 ③④踰越牆垣、窗戶竊盜 ⑤毀越門窗竊盜 ⑦踰越牆垣竊盜 ⑨攜帶兇器、毀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 ⑩踰越牆垣、窗戶侵入住宅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①有期徒刑7月 ②至⑧有期徒刑8月(共7罪) ⑨⑩有期徒刑9月(共2罪) ①至④有期徒刑3月(共4罪) ⑤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26日 ①111年3月13日 ②111年3月8日 ③111年1月31日 ④111年3月14日 ⑤111年3月20日 ⑥111年3月21日 ⑦111年3月15日 ⑧111年2月16日 ⑨111年1月中至1月底間 ⑩111年2月28日 ①③111年3月13日(共2次) ②111年3月23日 ④111年3月6日 ⑤110年10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7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955、22114、23186、23189、23830、25370、25386、25407、26695、26716、27597、27606、27610、29066、290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955、22114、23186、23189、23830、25370、25386、25407、26695、26716、27597、27606、27610、29066、29071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2537號 111年度易字第2292號 111年度易字第2292號 判決 日期 112年2月23日 112年2月23日 112年2月23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2537號 111年度易字第2292號 111年度易字第229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3月28日 112年3月28日 112年3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148號(編號1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441號(編號1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442號(編號1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3月18日 110年12月22日 110年12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160、358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160、35811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509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251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251號 判決 日期 112年3月29日 112年5月2日 112年5月2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509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251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25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4月27日 112年5月2日 112年5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052號(編號1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691號(編號1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692號(編號1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
編 號 10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3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31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422號 判決 日期 112年6月30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42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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