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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5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仁凱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361號、112年度執字第14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仁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洪仁凱犯數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復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再以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
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再於併合處罰酌定執行刑,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0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受刑人洪仁凱均因詐欺案件(詳如附表所示),分別經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分別確定 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稽。
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 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 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已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11月及編號2所示之罪加計之總和(有期徒刑3年2月);
亦 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
考量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至2所犯罪名 、犯行模式、罪質與保護之法益均相同,犯罪時間相隔約1年 6月,揆諸前開法律見解,倘就其刑度予以實質累加尚與現代 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不符,茲審酌上情,兼衡被告所 犯各罪之法律之目的、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 義理念,並參酌被告於收執本院陳述意見狀,已以書面表達 對於定刑範圍並無意見等情(見本院卷第33頁),爰就附表 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受刑人洪仁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2次)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3月2日至000年0月間 105年9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459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1604、3160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64號、上訴字第2765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74、84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15日 112年9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64號、上訴字第2765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74、84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0年5月20日 112年10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722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3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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