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3843,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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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8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彥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562號、111年度執字第12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彥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彥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再按量刑及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

然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

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

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

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下稱原定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附表所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等件附卷可稽。

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復經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有受刑人之刑事聲請狀、本院函文及陳述意見表、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受刑人就定應執行刑所陳述之意見等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3次) 有期徒刑6月(3次) 有期徒刑2月(2次) 有期徒刑7月(6次)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18日、 110年11月21日、 110年11月23日、 110年11月29日、 110年12月7日、 110年12月7日28日、 110年12月7日30日、 111年2月13日 110年12月31日、 111年1月10日(4次)、 111年1月22日 110年11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5號等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等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35號等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160號等 111年度易字第428號 111年度易字第428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12日 111年6月24日 111年6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160號等 111年度易字第428號 111年度易字第42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18日 111年11月15日 111年11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716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781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781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號2至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號2至4號業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9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編 號 4 5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2次)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月17日(2次) 111年5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28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75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1052號 111年度易字第1593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24日 111年8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1052號 111年度易字第159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9月20日 111年9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42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711號 編號2至4號業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9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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