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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856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劉勝笛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106年度執更第295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係專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且為維護受刑人之權益,同條第2項亦明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得請求檢察官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
是若檢察官否准或拒絕受刑人等前述指揮執行之請求,自應許之聲明異議,資為救濟。
又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即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非以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科刑裁判為異議對象。
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04號及103年度台抗字第687號、112年度台抗字第8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477號裁定(下稱「A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3月確定,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305號裁定(下稱「B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6年6月確定在案,受刑人現因上開案件入監接續執行中,有上開刑事裁定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按,檢察官依上開確定裁定依法指揮執行,實無任何違法或不當之處。
受刑人雖謂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為之執行指揮106年度執更明字第2953號依法提出聲明異議,然聲明異議意旨中並未指出本件檢察官就受刑人本人之執行,有何積極執行指揮違法或執行方式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
㈡、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所稱:「A裁定」與「B裁定」合併接續執行長達有期徒刑34年9月已與無期徒刑無異,其情狀已符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之「責罰顯不相當」,亦符合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之「特殊個案情形,及有必要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進行充分而不過度評價之例外狀況」,「B裁定」附表編號1、2、3罪之最先判決確定日期為100年9月15日,以致無法與「A裁定」較重之罪定應執行刑,造成接續執行有期徒刑長達34年9月,悖離數罪併罰定應執刑之恤刑目的,且過度評價對受刑人過苛,顯有責罰顯不相當之不利益,請重為定應執行刑或撤銷原執行指揮書,由檢察官為受刑人之利益再聲請更定執行刑云云,然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
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另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而不告不理為訴訟上之原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亦同,法院於受理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時,應受聲請人聲請範圍之限制,不得就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審酌。
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應僅就檢察官所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各罪予以審核,縱被告另犯未經檢察官聲請定刑之他罪,而原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其犯罪日期部分在被告另犯之他罪判決確定後,亦僅屬檢察官是否得再就該他罪聲請原法院裁定更定應執行刑之問題,與判斷檢察官原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是否合法無關(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51號、98年度台抗字第623號、98年度台非字第6號、106年度台抗字第865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各罪既分別經「A裁定」、「B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在案,即生實質之確定力,又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定之基礎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檢察官自無由依受刑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重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本院亦無撤銷原執行指揮書之憑據;
是自無任意將「B裁定」編號1至3部分抽出,而將「B裁定」其餘各罪再與「A裁定」所示之罪合併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否則即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
從而,本件受刑人聲明異議既屬程序違法,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附表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77號裁定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殺人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年6月 有期徒刑7年 犯 罪 日 期 101年4月17日 101年2、3月間某日 101年4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9294號 臺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9294號 臺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929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476號 101年度訴字第476號 101年度訴字第476號 判決日期 102年12月30日 102年12月30日 102年12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476號 101年度訴字第476號 101年度訴字第476號 判決日期 103年3月26日(撤回上訴) 103年3月26日(撤回上訴) 103年3月26日(撤回上訴) 【附表二】:(本院106年度聲字第2305號裁定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共4次) 有期徒刑2年2月(共11次) 有期徒刑7年8月(共46次) 犯 罪 日 期 98年10月30日(3次)及同年11月12日 98年9月25日(2次)及同年月28、29、30日及同年10月3、4、5、6、11、25日 98年7月15日及同年8月15日、同年9月26(2次)、27、28(3次)、29(3次)、30日(3次)及同年10月1(3次)、2、3(3次)、4、5(3次)、6(3次)、7、9、10(3次)、12、14(4次)、16(3次)、18、19、21、22日及同年11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2488、2489、2491、2492、2493號、99年度少偵字第16號 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29845、99年度偵字第729、2490號 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29845、99年度偵字第729、249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641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280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280號 判決日期 100年05月26日 100年06月08日 100年06月0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4977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6293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6293號 判決日期 100年09月15日 100年11月17日 100年11月17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年 有期徒刑5年10月 有期徒刑6年2月 犯 罪 日 期 98年11月19日 98年11月17日 98年1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3968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3968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396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1年度上更一字第65號 101年度上更一字第65號 101年度上更一字第65號 判決日期 101年12月13日 101年12月13日 101年12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945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945號 102年度台上字第945號 判決日期 102年03月07日 102年03月07日 102年03月07日 編 號 7 罪 名 偽造有價證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0年06月29日至100年07月0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408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824號 判決日期 104年05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824號 判決日期 104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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