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3860,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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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8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有翼

籍設臺南市○○區○○路000號(臺南○○○○○○○○六甲辦公室)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有翼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有翼犯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及第4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判決各1份在卷為憑。

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復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前業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485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等情,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本院審酌本案附件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罪質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內、外部界限之限度內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暨受刑人對於本院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陳述意見表附卷可稽,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附表編號1至3已執行完畢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5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5月30日 111年7月17日 111年9月21日、 111年10月1日、 111年10月2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50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2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438號、第51158號、第5187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300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527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314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12日 111年11月3日 112年4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300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527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314號 確定日期 112年5月9日 112年5月17日 112年8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已執行完畢) (已執行完畢) (已執行完畢) 編號1-5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485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次)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0月26日、 111年12月12日 111年12月15日、 111年12月12日、 112年2月7日 111年9月8日、 111年11月20日、 111年12月11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3678、5370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157號、第13638號、第136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604號、第963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445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021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132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1日 112年5月22日 112年6月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字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445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021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132號 確定日期 112年8月29日 112年10月23日 112年11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編號1-5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485號裁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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