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3922,2024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9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碩亨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碩亨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高碩亨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係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另所犯附表編號2、3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則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之規定,需經受刑人請求始得併合處罰。

本件檢察官聲請雖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

然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先於113年1月18日表示無意見,但於本院裁定前,又於113年1月23日具狀表示欲繳納易科罰金,有受刑人提出之聲請狀在卷可憑;

依刑法第50條之修法目的係為免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將無法單獨易科罰金,而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應尊重受刑人之選擇;

本件受刑人既不願意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併合處罰,則聲請人聲請本件定其應執行之刑,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 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高碩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併科罰金3萬元) 犯罪日期 111年2月27至28日 112年5月3日 112年5月初某日至 112年6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90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毒偵字第236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2796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 86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 1766號 112年度易字第2127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12日 112年8月4日 112年10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 3012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 1766號 112年度易字第212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7月13日 112年9月11日 112年11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0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497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5200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