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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9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晨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 年度執字第8095號、112 年度執聲字第3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晨翔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晨翔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為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係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所為一新刑罰之宣告,並非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故法院審酌個案具體情節,裁量定應執行刑時,應遵守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並考量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整體法律之理念,不得違反公平、比例原則(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1 年度聲字第10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編號3 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1 年度金訴字第187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編號4 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1 年度金訴字第208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等情,有各該案件判決書、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 至5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出具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於本院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檢察官以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程度、前次定刑情形、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受刑人雖陳述意見表示「尚有多案審理中,希望待全數判決確定後,一次定應執行刑」等語(見本院陳述意見表),然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向該法院聲請裁定,受聲請法院之審查及裁定範圍,自應以檢察官所聲請者為限,受刑人倘日後因其他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且符合數罪併罰應定執行刑之罪刑者,則應由檢察官另行聲請法院裁定,並非本裁定所得任意擴張並予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1年(共7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5月19日 110年3月7日 110年10月4日至110年10月14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 案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53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撤緩偵緝字第1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2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新竹地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苗金簡字第166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88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87號(聲請書誤載為111年度上訴字第3921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1日 111年8月18日 111年6月15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11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1年度苗金簡字第166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888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92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30日 111年10月7日 111年12月26日 備 註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587號【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281號【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17號【編號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1年2月(共3罪)、1年1月(共20罪) 有期徒刑1年2月、1年3月(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23日至110年11月22日 111年2月7日至111年2月12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 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143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646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08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61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30日 112年4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08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6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3日 112年6月7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553號【編號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0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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