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728,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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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秀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秀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秀真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復經本院函請受刑人於文到後7日內就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該函文已合法送達受刑人,惟受刑人未於期限內陳述意見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足憑,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再參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暨考量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依限制加重原則,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30日 拘役35日 犯罪日期 111年3月22日 111年5月24日 111年8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217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325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3881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456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055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495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29日 111年9月7日 111年10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456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055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49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9月12日 111年10月11日 112年1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111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137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28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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