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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偉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偉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偉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5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484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中簡訴字第38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噯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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