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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進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進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進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6月1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32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美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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