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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彥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彥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彥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6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5531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645號),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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