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再,9,2023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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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9號
聲 請 人 詹前辛
被 告 郭國輝
劉環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原記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原記載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部分,顯係誤寫,且無礙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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