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自,94,202404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自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林學深
代 理 人 江雍正律師
周章欽律師
余建德律師
被 告 廖怡智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三日
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原記載「選任辯護人廖淑華律師」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又裁判有誤寫、誤算之情形,如從裁判本身為整體觀察、理解,即可推知裁判之真意,或從卷內證據資料,有客觀、明確之事證足以證明誤寫、誤算處,應有唯一、明確之答案時,則該錯誤即屬未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而得以裁定更正(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70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均誤載被告廖怡智之選任辯護人為廖淑華律師,此項脫漏係屬類似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應予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吳逸儒
法 官 林秉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詹東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