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訴,1228,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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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湘妮




具 保 人 張志強



主 文

張志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湘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被告經本院訊問候,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7萬元,由具保人張志強繳納同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各1份在卷可稽。

嗣本院依法傳喚被告並通知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後,被告並未到庭;

復經本院囑託員警拘提被告未獲,又被告現非在監在押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本院拘票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拘提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拘提報告書、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

是被告顯已逃匿無訛,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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