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訴,1356,2024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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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3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子鎮




選任辯護人 林育弘律師
麥玉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4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步槍罪,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丙○○因認其遭址設臺中市○○區○○○街000號之「菲力國王電子遊藝場」(同建物即青海南街153號另設有「皇家電子遊戲場業」,負責人甲○○,實際負責人均為藍正雄,下稱菲力國王)詐賭,明知如附表六編號1所示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及制式子彈111顆(詳如附表六編號2所示,另11顆擊發後產生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之彈殼,下合稱本案槍彈)均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物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與丁○○(所涉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另行起訴)共同基於持有具有殺傷力之槍彈、恐嚇取財、恐嚇公眾之犯意聯絡,由丙○○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予菲力國王之幹部己○○,以此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己○○,致己○○心生畏懼,復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時間,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即臉書,下稱臉書)、INSTAGRAM(下稱IG)網路直播、上傳影片及動態訊息功能,張貼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公開貼文後,與丁○○以不詳方式取得本案槍彈,並推由丁○○持本案槍彈,於民國111年12月18日13時7分許,自丁○○與其女友陳品卉一同投宿、位在雲林縣北港鎮之「禾都汽車旅館」,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菲力國王,嗣於同日14時49分許,丁○○抵達菲力國王門口,先揮手示意,並向菲力國王大門外之員工彭冠豪及白成諺喊「沒你們的事,閃遠一點」等語,旋持本案槍彈朝菲力國王大門連開11槍,子彈貫穿該店之側門玻璃及店外之雨遮,致該店之玻璃門及雨遮破損(毀損部分業據「皇家電子遊戲場業」業撤回告訴,見後不另為不受理),且玻璃碎片波及劃傷店內之客人庚○○(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致生危害於公眾安全(丁○○開槍行為下稱系爭槍擊案)。

而丙○○復於如附表二編號8至17所示時間,張貼如附表二編號8至17所示之公開貼文,以此方式向菲力國王實際負責人戊○○索討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嗣因己○○報警處理而未遂。

經警於111年12月18日15時10分許,至菲力國王蒐證,復經丁○○於同日16時31分許,駕駛上開車輛,前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下稱白河分局),指名向員警辛○○投案,經警扣得如附表六至七所示之物,並於112年3月7日15時35分許,在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A8艙口,拘提自泰國遣送回臺之丙○○到案,及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甲○○(「皇家電子遊戲場業」負責人)、戊○○委由洪俊誠律師、洪翰中律師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規定,惟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丙○○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481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任何違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且對於被告涉案之事實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 ㈠訊據被告固坦承其因認遭菲力國王詐賭,遂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予菲力國王之幹部己○○,及有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張貼如附表二所示之公開貼文等事實,且對於系爭槍擊案發生之過程亦不爭執,並坦承恐嚇危害安全、恐嚇公眾等犯行,惟矢口否認有何非法持有非制式步槍、子彈,及恐嚇取財未遂等犯行。

辯稱:我不認識丁○○,系爭槍擊案與我無關,我有去菲力國王消費,跟該店有幾千萬的債務糾紛,依照該店紀錄的金額是1,100萬,我之所以跟己○○有如附表一所示的對話,是因為我認為菲力國王對我詐賭,要己○○向菲力國王老闆戊○○轉達,將我詐賭輸掉的金額還給我;

至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公開貼文內容,是在講我的另1筆賭債糾紛,是跟中科飯店樓上劉姓老闆經營的私人賭場,金額為1億多元,與菲力國王無關,我不清楚直播時所展示的槍彈是否與本案槍彈為同一型號,我出國幾週後即與菲力國王的老闆戊○○和解,和解後約2至4天,菲力國王就被開槍等語(本院卷第109、483頁)。

被告之辯護人則以:被告坦承恐嚇危害安全、恐嚇公眾等犯行,至非法持有非制式步槍、子彈,及恐嚇取財未遂等犯行,分述如下:⒈丁○○於偵查中對於開槍動機供稱:在臉書上看到被告遭到詐賭,菲力國王有叫人來找被告,他不忍心看到被告的2個小孩沒有人照顧、擔憂被告的安危等語,然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被告是如何遭到詐賭、詐賭糾紛具體內容為何,丁○○卻又證稱:不清楚、無法回答等語;

且丁○○對於其與被告之交情為何、見面頻率、見面目的、最後一次見面時間點等項說辭反覆,所述內容亦與常情不符,唯一不變的是咬著被告及被告與菲力國王間詐賭糾紛,再對比丁○○開槍後特別南下至被告故鄉臺南白河投案之反常行為,若被告真的有指示丁○○開槍,必然會要求丁○○閉口不談、不要談到自己,又豈會容忍丁○○咬緊與自己的關連?⒉難以僅憑員警提出報告書認為被告IG發文中之彈匣、子彈,與本案槍彈樣式相符,逕認本案槍彈為被告所提供;

⒊至被告既與菲力國王和解,為何會在槍擊案發生後在臉書發文討論此事乙情,被告原先只是要利用槍擊案吸引網友關注自己經營的名錶,卻遭媒體捕風捉影、影射被告與槍擊案有關,被告始接受媒體訪問以澄清;

⒋此外,從卷內事證尚乏被告與丁○○間資金來往,或是透過第三人教唆、甚至連2人直接、間接接觸的積極證據都沒有,因此本案無法證明被告有提供本案槍彈,及指示丁○○開槍之犯行;

⒌另恐嚇取財未遂罪部分,從菲力國王幹部群組對話擷圖所示「換牌、負數再換、加強洗牌訓練」等文字訊息,特別指明要針對被告及其配偶,不論菲力國王事實上有無為詐賭行為,被告持此對話訊息與菲力國王幹部己○○進行理論,並要求相對應賠償,被告主觀上確信遭到詐賭而導致輸分,因此以恐嚇方式要求賠償遭詐賭的金額,顯然欠缺不法所有意圖,應僅成立恐嚇罪等語(本院卷第486至488頁),為被告辯護。

㈡經查,被告因認遭菲力國王詐賭,遂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接續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予菲力國王之幹部己○○,復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時間,張貼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公開貼文,而證人丁○○持本案槍彈,於111年12月18日14時49分許,朝菲力國王大門連開11槍後,被告於如附表二編號8至17所示時間,張貼如附表二編號8至17所示之公開貼文等事實,為被告所是認(本院卷第117至119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戊○○於偵訊中(他215卷第99至102頁)、證人己○○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偵11469卷第221至222、229至231頁,他215卷第107至111頁,本院卷第367至416頁)、證人白成諺、彭冠豪於警詢及偵訊中(偵11469卷第193至195、205至208頁,他215卷第83至85、89至91頁)、證人庚○○於警詢時(偵11469卷第217至219頁)、證人即前白河分局員警辛○○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偵11469卷第343至345頁,本院卷第367至416頁)、證人即另案被告丁○○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含另案部分,偵11469卷第141至143、149至159頁,偵53651卷第361至366頁,聲羈666卷第13至16頁,偵53651卷第393至394頁,他215卷第117至118頁,本院訴722卷第35至41、43至48、69至77頁,本院卷第第367至416頁)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四「證據名稱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

此外,復有如附表六至七所示之物另案扣案可佐(槍彈之鑑定結果詳如附表六至七「備註欄」所示),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㈢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内,審理事實之法院綜合卷内之直接、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即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794號、111年度台上字第492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被告傳送如附表一所示之訊息,及公開張貼如附表二所示之貼文等行為,與系爭槍擊案之發生,有高度關連性: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有去菲力國王消費,跟該店有幾千萬的債務糾紛,依照該店紀錄的金額是1,100萬,我之所以跟己○○有如附表一所示的對話,是因為我認為菲力國王對我詐賭,要己○○向菲力國王老闆戊○○轉達,將我詐賭輸掉的金額還給我等語(本院卷第109頁),且觀察如附表一所示之訊息,被告向證人己○○表示:輸了1-2000萬,120萬我是不會收的等語,證人己○○則回覆:如果您要總輸的1,100萬可以,請您直接到新竹,找新竹大頭哥拿這筆錢等語(如附表一編號255至257所示),可知本案發生之緣起係因被告認其遭菲力國王詐賭,要求證人戊○○賠償「1,100萬元」遭拒。

又被告如附表二所示貼文,包括:槍聲響起,就是1億1千萬,不再是那筆你弄我的1100萬,所有的一切都是成本…我要現金,我知道您們的人都在看;

我要這樣(比手勢)等語,有如附表二編號2、4所示貼文內容在卷可參,與被告認其遭菲力國王詐賭之金額相符,堪認被告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公開貼文,其目的即係為向證人戊○○索取1,100萬元。

⒉再觀諸如附表一所示之訊息內容,被告於111年11月19日19時51分許,先後表示「我明早飛機、出發泰國」(如附表一編號186至187)、「那我晩上也不用出國了、你們都找人跟我對接了」(如附表一編號224至225)等語,可知被告前往泰國與本案高度相關;

更有甚者,被告於111年12月2日直播時表示「我有聽到一些消息,我子鎮不是跑路欸,我出國是有我的用意」等語(如附表二編號5),顯然被告於系爭槍擊案發生前,即已計畫前往泰國,以求徹底撇清與系爭槍擊案之關係。

又被告於系爭槍擊案案發前不久之111年11月18日至19日,多次以「我的人也很巴結的」(如附表一編號19)、「我不會用機關,江湖事江湖了,以後菲力會很常發生槍擊案」(如附表一編號36)、「肯定你們會出事、我不是一般人」(如附表一編號81至82)、「我手下、養了多少槍犯在跑路的」(如附表一編號91至92)、「錢準備好,我叫年輕人去拿,還是我去也行,不然不用談了。」

(如附表一編號157)等語,向證人己○○表示若證人戊○○不賠償其1,100萬元損失,菲力國王就「會很常發生槍擊案」,足見被告為索取上開1,100萬元,不惜以發生槍擊案之手段恐嚇證人己○○。

再被告於案發前張貼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公開貼文,內容不乏「槍聲響起,就是1億1千萬,不再是那筆你弄我的1100萬,所有的一切都是成本」、「我要現金。

我知道您們的人都在看」、「(貼子彈、彈匣照片)」、「步槍解決不了的事情,下一場就換投擲手榴彈(貼射擊場持步槍射擊照片)」等語,更係明確預告菲力國王因上開1,100萬元,將有可能遭「步槍解決」;

況被告於上開貼文所張貼之子彈、彈匣照片,其型號與系爭槍擊案中,證人丁○○所持扣案之本案槍彈高度相似,若被告與證人丁○○間無密切聯絡,豈有可能如此自信並準確預言證人丁○○將持本案槍彈為系爭槍擊案?更可認被告與系爭槍擊案之發生,有高度關連性。

⒊況被告於系爭槍擊案發生後當日,旋即張貼如附表二編號8所示貼文,內容包括:「#是詐賭嗎?詐賭被抓到談不攏被開槍嗎?」、「#好像是故事的序幕..我個人臆測沒什麼意思」等語,復於案發後再為如附表二編號9至17所示之貼文,內容除與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載菲力國王因上開1,100萬元,將有可能遭「步槍解決」等犯罪預告相互呼應外,並直言系爭槍擊案僅係「序幕」,顯然系爭槍擊案發生後當日,被告與菲力國王間詐賭糾紛尚未解決,是被告辯稱其出國幾週後即與菲力國王的老闆戊○○和解,和解後約2至4天,菲力國王才被開槍等語,與客觀事證顯不相符,難以採信。

㈤被告之犯案動機:⒈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是在飯局上認識被告,敬酒時有向被告問好,只有見過被告1、2次,我關注被告這段期間,被告讓我越來越欣賞,我去開槍的原因是因為在被告臉書貼文上看到被告受委屈,但是我不清楚詐賭的部分,當時經濟狀況不好,又在通緝中,是靠做臨時工維持生活,當時只想幫被告出一口氣,關於用開槍的這個方式沒有想這麼多,我決定去開槍時就已經決定開完槍要馬上去投案等語(本院卷第400至416頁),證人丁○○雖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一再否認其係受被告指示而為系爭槍擊案,僅因觀看被告臉書貼文即有本案犯罪動機,且被告亦多次表示「也不會有人證,因為跟我無關」、「不信你問槍手」等語,然證人丁○○於案發時為通緝犯,即「跑路之槍犯」,與被告所稱「我手下養了多少槍犯在跑路的」相符(如附表一編號91至92),況依證人丁○○所述,其既係經濟狀況不好之通緝犯,何以選擇「開槍」此一犯罪成本如此高昂之出氣方式?而證人丁○○自稱「我只是在底層討一口飯的平凡人」等語,有自白書照片在卷可佐(偵53651卷第269至271頁),顯然證人丁○○為求日常溫飽已自顧不暇,實難認有何動機及能力獨力為系爭槍擊案,是證人丁○○所述其為系爭槍擊案之動機毫無可採。

反觀被告於案發前在臉書之公開貼文(詳如附表三所示),其中不乏「有100個人端著步槍、老子也是槍林彈雨活下來的」等語,亦多次出現「江湖事、武力解決、人命」等字眼,顯然被告行事風格及影響力,絕非證人丁○○所述「因被菲力國王詐賭只能逃往國外、很可憐」之情形,而被告多次提及「槍、武力」等語,反係在在顯示被告有足夠動機及能力為系爭槍擊案。

⒉又菲力國王由皇家電子遊戲場業所經營,商業登記之負責人為「甲○○」,且證人丁○○於警詢時證稱:我不認識戊○○,只希望戊○○不要傷害我的朋友丙○○等語,復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沒有去過菲力國王消費,我經濟狀況無力進行類似消費等語,可見證人丁○○對菲力國王實際經營狀況一無所悉,而被告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公開貼文,均未曾提及「戊○○」,被告係於系爭槍擊案發後2日之111年12月20日媒體採訪直播時始稱:我從我的IG然後我所有的言論,我從來沒有出現過菲力國王戊○○等語(偵11469卷第95頁),顯然菲力國王實際負責人為戊○○乙事,並非一般人利用網路查詢即能輕易知悉之事,更非僅觀看被告臉書、從未至菲力國王消費、系爭槍擊案發生時仍在通緝中之證人丁○○可憑一己之力獲悉之事。

反觀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訊息中,多次向證人己○○表示「我找戊○○」等語(如附表一編號263、271所示),顯然被告自始即認證人戊○○應為其遭菲力國王詐賭一事負責。

而對於菲力國王或證人戊○○毫無所悉之證人丁○○,卻於系爭槍擊案案發後,旋即前往白河分局投案,並攜帶指名給證人戊○○之「自白書」,內容並記載「我只是在底層討一口飯的平凡人、為何你可以正大光明經營賭場還做慈善事業、傷害我的友人」等語(偵53651卷第269至271頁),顯示證人丁○○為系爭槍擊案,目的即是「給戊○○教訓」,若證人丁○○僅係因觀看被告臉書貼文,即為被告打抱不平,何以未指明菲力國王商業登記之負責人「甲○○」,反係僅針對被告所認定應為詐賭一事負責之實際負責人「戊○○」?顯然證人丁○○係因被告告知,始認證人戊○○應為被告遭菲力國王詐賭一事負責。

⒊另關於證人丁○○之投案經過,證人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以前的槍擊案是我辦的,我從小看著被告長大;

系爭槍擊案發生當日,丁○○到白河分局要找我,我當時已經不在白河分局,同事說有槍叫我過去看一下,我到白河分局時有問丁○○,是否為被告叫他來找我投案的等語(本院卷第392至400頁),核與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稱:辛○○之前是白河分局偵查佐,我是白河人,我跟他認識約20年等語相符,顯然被告與證人辛○○相識已久;

而證人丁○○前因傷害、恐嚇等案件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通緝中,與臺南市毫無地緣關係,且其係自位在雲林縣北港鎮之「禾都汽車旅館」出發前往菲力國王,在臺中市為系爭槍擊案,卻於案發後旋即千里迢迢至白河分局指名「員警辛○○」投案,況證人丁○○對於此不合常理之事,僅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聽1個朋友說過,那裡有1個警察不會亂刑求等語,倘非被告與證人丁○○具有犯意聯絡,證人丁○○既無資力又無地緣關係,豈有可能於系爭槍擊案發生後為上開舉措?而證人丁○○若非受被告指示且有利可圖,何以置同居女友與子女於不顧,甘冒涉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步槍此等重罪之風險,而為系爭槍擊案?㈥至被告之辯護人另以被告主觀上確信遭到詐賭而導致輸分,因此以恐嚇方式要求賠償遭詐賭的金額,顯然欠缺不法所有意圖等語為被告辯護,然依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訊息貼文內容可知,本案確係因被告與菲力國王間賭債糾紛而起。

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當時認為菲力國王在詐賭我等語,並提出載有「換牌、負數再換、加強洗牌訓練」等文字訊息(內容詳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對話紀錄擷圖1張。

是依被告上開所述及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內容可知,被告僅係發現菲力國王可能有於牌上動手腳,然並未發現菲力國王有實際詐得款項抑或有何詐賭之舉。

是本案糾紛確係因賭債而起,然除上開對話紀錄擷圖外,實乏證據證明被告有因菲力國王之詐賭行為受有損害。

況觀察被告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貼文內容:「槍聲響起,就是1億1千萬,不再是那筆你弄我的1100萬」,被告既認其與菲力國王間賭債糾紛為1,100萬元,卻藉系爭槍擊案另索要1億1,000萬元,顯係藉題發揮,而以詐賭一事為藉口,強行向菲力國王索討財物甚明,其主觀上確有為己不法所有之意圖,至為明確。

辯護人此部分辯詞,尚難採信。

㈦從而,本案固無被告與證人丁○○就系爭槍擊案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直接證據,然被告所為傳送如附表一所示之訊息,及公開張貼如附表二所示之貼文內容,與系爭槍擊案之發生,無論是索求金額、恐嚇方式、恐嚇對象均高度相符,且除被告外,殊難想像尚有何人有此動機及能力與證人丁○○共犯系爭槍擊案,況證人丁○○亦無法合理說明其為系爭槍擊案之原因?及為何指名與被告熟識之證人辛○○投案?綜合上開情狀,被告與證人丁○○就系爭槍擊案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結論,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被告確有與證人丁○○共犯系爭槍擊案等情,應堪認定。

㈧至起訴書固認證人丁○○攜帶被告前以不詳方式所交付之本案槍彈等語,然依卷附資料無證據證明被告早已非法持有槍、彈,基於有疑惟利被告之原則,本院自應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應認被告、證人丁○○係因被告與菲力國王間債務糾紛,始開始持有本案槍彈,起訴書記載被告前以不詳方式交付本案槍彈予證人丁○○部分,應予更正。

㈨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殆可認定,自皆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非制式步槍、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同法第151條之恐嚇公眾罪。

㈡按非法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等違禁物,所侵害者為社會法益,其持有之繼續,為行為之繼續,而非狀態之繼續,故其持有槍砲彈藥刀械時,該罪雖告成立,但其完結,須繼續至持有行為終了時為止。

同時地被查獲持有2種以上之槍砲彈藥刀械,有可能係初始即同時地持有之,亦有可能係先後持有而僅同時地被查獲。

於最初即同時地持有之情形,如持有之客體種類相同(同為手槍,或同為子彈者),縱令持有之客體有數個(如數支手槍、數顆子彈),仍為單純一罪,不發生想像競合犯之問題;

若持有2不相同種類之客體(如同時地持有手槍及子彈,或同時地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不同條項之槍枝),則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57號判決參照)。

又按未經許可持有槍、彈罪,其持有之繼續為行為之繼續,至持有行為終了時均論為一罪,不得割裂。

行為人為犯特定罪而持有槍、彈,並於持有槍、彈後即緊密實行該特定犯罪,雖其持有槍、彈之時地與犯特定罪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2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

是於牽連犯廢除後,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認此情形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14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共同持有制式子彈111顆,所為係侵害同一社會法益,依照前開判決意旨,為單純一罪,應僅論以非法持有子彈罪一罪。

㈢又被告所為傳送如附表一所示之訊息,及公開張貼如附表二所示之貼文等行為,均係基於單一犯意,在時空密切接近之情形下為之,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

㈣再被告上開犯行,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因果歷程並未中斷,均應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亦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非制式步槍罪。

㈤被告及證人丁○○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㈥刑之加重、減輕事由⒈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重訴字第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併科罰金8萬元,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841號判決駁回上訴,復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1982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於106年10月16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09年8月27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指明,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參以公訴意旨具體指出: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且與前所涉槍砲案件罪質相同,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等語,堪認公訴意旨已就被告本案所犯構成累犯之事實有所主張,並盡實質舉證責任。

從而,本院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非法持有非制式步槍罪,且前案與本案罪質相同,並均為故意犯罪,顯見被告不知記取教訓,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認適用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加重之規定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另依前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基於精簡裁判之要求,即使法院論以累犯,無論有無加重其刑,判決主文均無庸為累犯之諭知)。

⒉被告已著手於恐嚇取財行為之實行,然因證人己○○報警處理而未遂,為未遂犯,原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均依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惟被告就上開犯行係從一重論處非法持有非制式步槍罪,是其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於依照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能妥適處理自我情緒,因與菲力國王發生糾紛,遂為上開犯行,其所為對於他人身體、生命構成威脅,及對社會治安、社會秩序造成危險與不安,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均甚為惡劣,所為殊值非難;

且被告犯後雖就恐嚇危害安全、恐嚇公眾部分坦承犯行,然對於非法持有非制式步槍、子彈,及恐嚇取財未遂部分均否認犯行,再審酌恐嚇取財部分因證人己○○報警處理而未遂,而告訴人及被害人均表示不願追究等情,酌以被告所持有本案槍彈之數量,及其前科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述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本院卷第484頁)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被告於偵訊中供稱:貼文照片中的步槍、子彈、彈匣、手榴彈,是泰國皇家靶場内的步槍和子彈、彈匣,手榴彈是網路新聞擷圖下來的;

而我用來跟己○○聯繫及張貼如附表二所示貼文之手機是同一支在泰國,身上只有帶1支跟家人聯絡的手機等語(偵11469卷第378、380頁),是被告張貼如附表二編號6至7、9所示貼文中之步槍、子彈、彈匣、手榴彈,無證據證明係屬違禁物或依法應沒收之物,亦非被告所有;

而被告持以遂行本案恐嚇取財未遂、恐嚇公眾等犯行之手機1支,未據扣案,且查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有或現猶存在,亦非屬違禁物或依法應沒收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至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本案查扣的手機不是我用來PO文的手機,該手機與本案無關等語(本院卷第109頁),復查無證據證明上開物品與本案犯罪事實相關,亦不予宣告沒收。

㈡而另案扣案如附表六至七所示之物,業於證人丁○○所涉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22號),經檢察官另案聲請宣告沒收(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3651號),為免重複沒收,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不另為不受理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與證人丁○○共同持本案槍彈對菲力國王店內及店外射擊計11發,子彈貫穿該店之側門玻璃及店外之雨遮,致該店之玻璃門及雨遮破損,因認被告就此部分另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㈡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經檢察官以其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112年8月4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足憑(本院卷第148至150頁),依前揭說明,此部分原應為不受理之判決,惟公訴意旨認被告被訴毀損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非法持有非制式步槍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是就此部分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胡宗鳴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子凡、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陳嘉凱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151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被告與證人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編號 時間 傳訊息之人 訊息內容 1 111年11月18日15時10分許 被告丙○○ 擷圖1張(內容為:「報告藍先生,台中國王店8/2晚班負數檢討如下,「今日操作」改變營業機台數,接班採順跑,停機2台營業10台,下半場遇負數全場換新。
「今日敗點檢討」下半場牌遇百3、百7、百10相繼開出規律長連牌型,丙○○、周芯穎(按:被告配偶)皆以10.0重以總注20.00多版追押及現場嘉賓齊注追押接連得點,導致數據瞬降轉負數並上升,立即全場換新反制,後數據來回起伏大,臨交班前遇百1、百3、百7持續開出長連牌型,丙○○、周芯穎皆持續以總注20.0重注多版追押接連得點,導致負數瞬升,即請早班提前接手轉換氣場,終場狀況不佳未能扳回。
敗點人員於下班後加強洗牌練習,並反省近期敗點,暫離百家區期間,勢必加強體能訓練調整狀態,提振自身氣勢,竭盡全力創造佳績。
「明日策略」依指示接班換牌。
負數再換,停機1台營運11台,現場狀況即時回報」)。
2 111年11月18日15時12分許 被告丙○○ 要這樣弄。
3 111年11月18日15時13分許 被告丙○○ 難怪我最近狂輸。
4 111年11月18日15時13分許 被告丙○○ 我一直在找問題。
5 111年11月18日15時13分許 被告丙○○ 問藍董。
6 111年11月18日15時13分許 被告丙○○ 怎麽處理。
7 111年11月18日15時13分許 被告丙○○ 不然。
8 111年11月18日15時13分許 被告丙○○ 大家場面會很不融洽。
9 111年11月18日15時15分許 被告丙○○ 什麽時候開始弄的。
10 111年11月18日15時15分許 被告丙○○ 以前我沒發現我不管,最近我輸的算一算。
11 111年11月18日15時15分許 被告丙○○ 看幾千。
12 111年11月18日15時15分許 被告丙○○ 準備好。
13 111年11月18日15時15分許 被告丙○○ 不然。
14 111年11月18日15時16分許 被告丙○○ 很難收尾。
15 111年11月18日15時17分許 被告丙○○ 每次我就一直反映,原來是特地換牌啊,難怪。
16 111年11月18日15時18分許 被告丙○○ 我故意去4天沒走,坐在洗牌桌旁,我也不賭大,你們4天,一條牌都沒洗。
是不是知道要出事了啊。
17 111年11月18日15時18分許 被告丙○○ 讚。
18 111年11月18日15時18分許 被告丙○○ 等你們消息。
19 111年11月18日15時20分許 被告丙○○ 賭!心甘情願!輸!我的人也很巴結的。
針對我,換牌!社會事,針對處理就是交代不過去。
20 111年11月18日15時24分許 被告丙○○ 社會沒有秘密。
處理我?那大家就是要有心理準備。
21 111年11月18日15時24分許 被告丙○○ 眼睛沒睜開。
22 111年11月18日16時24分許 被告丙○○ 輸!我是已經輸了!也沒欠你們錢,但你們沒给我一個圓滿,你們會很麻煩...。
23 111年11月18日16時25分許 被告丙○○ 我在你們那賭了5年。
24 111年11月18日16時25分許 被告丙○○ 不曾說過什麼,一輸過很多,連屁都沒坑過一聲。
25 111年11月18日16時26分許 被告丙○○ 就最近我覺得怪,一直反映,大家心知肚明。
26 111年11月18日17時18分許 證人己○○ 哥,我今天有事排休,等等我進一趟公司,我來看看到底是怎麼回事。
27 111年11月18日19時05分許 被告丙○○ 你們能開始去找工作了。
28 111年11月18日19時05分許 被告丙○○ 菲力。
29 111年11月18日19時05分許 被告丙○○ 再過不久。
30 111年11月18日19時06分許 被告丙○○ 勒令停業。
31 111年11月18日19時06分許 被告丙○○ 台中。
32 111年11月18日19時06分許 被告丙○○ 以後也不會有菲力。
33 111年11月18日19時07分許 證人己○○ (取消通話)。
34 111年11月18日19時07分許 證人己○○ 哥,我到台中了,你方便通電話嗎? 35 111年11月18日19時08分許 證人己○○ 事情不是你想的那樣喔。
36 111年11月18日19時19分許 被告丙○○ 我不會用機關,江湖事江湖了,以後菲力會很常發生槍擊案。
37 111年11月18日19時19分許 被告丙○○ 我夢到的。
38 111年11月18日19時19分許 被告丙○○ 台中不會再有這個品牌。
39 111年11月18日21時20分許 證人己○○ (取消通話)。
40 111年11月18日21時29分許 被告丙○○ 主管。
41 111年11月18日21時29分許 證人己○○ 哥,看是不是能讓阿樂給您通個電話,這中間真的有很大的誤會,且您仔細看訊息內容,訊息並不是在針對您,看是不是我們通個電話呢。
42 111年11月18日21時29分許 被告丙○○ 跟藍董。
43 111年11月18日21時29分許 被告丙○○ 開完會沒。
44 111年11月18日21時29分許 被告丙○○ 我手上。
45 111年11月18日21時29分許 被告丙○○ 還有別的。
46 111年11月18日21時30分許 證人己○○ 有跟藍先生做報告了。
47 111年11月18日21時30分許 被告丙○○ 要藍董出來跟我面對。
48 111年11月18日21時30分許 被告丙○○ 還是一樣。
49 111年11月18日21時30分許 證人己○○ 哥,我打給您好嗎? 50 111年11月18日21時30分許 被告丙○○ 要讓你們當防火牆。
51 111年11月18日21時30分許 被告丙○○ 我不是一般人。
52 111年11月18日21時30分許 被告丙○○ 藍。
53 111年11月18日21時30分許 被告丙○○ 沒先照會。
54 111年11月18日21時31分許 被告丙○○ 白白活到這把年紀。
55 111年11月18日21時31分許 被告丙○○ 還有別的證據。
56 111年11月18日21時31分許 被告丙○○ 要嗎。
57 111年11月18日21時31分許 證人己○○ 哥,您真誤會訊息意思了。
58 111年11月18日21時31分許 被告丙○○ 那這樣就直接翻臉吧。
59 111年11月18日21時31分許 被告丙○○ 要嗎。
60 111年11月18日21時31分許 證人己○○ 別啊。
61 111年11月18日21時31分許 被告丙○○ 我只有一封你們主管群的訊息。
62 111年11月18日21時32分許 被告丙○○ 就翻臉? 63 111年11月18日21時32分許 被告丙○○ 小看我了。
64 111年11月18日21時32分許 證人己○○ 哥,我跟您通個電話好吧? 65 111年11月18日21時32分許 證人己○○ 是不是給阿樂一點小小的機會跟您解說呢。
66 111年11月18日21時33分許 被告丙○○ 不死心。
67 111年11月18日21時33分許 證人己○○ 阿樂平時也跟哥您很好呀,是不是讓我跟您解釋解釋呢? 68 111年11月18日21時34分許 被告丙○○ (語音通話 時間00:57)。
69 111年11月18日21時37分許 被告丙○○ (語音通話 時間00:21)。
70 111年11月18日21時37分許 證人己○○ 哥,收到。
我會再與老闆呈報,在跟您說。
71 111年11月18日21時38分許 被告丙○○ (語音通話 時間00:20)。
72 111年11月18日21時39分許 證人己○○ 哥,了解。
我在說看看。
在跟您回覆。
73 111年11月18日21時39分許 被告丙○○ (語音通話 時間00:44)。
74 111年11月18日21時39分許 被告丙○○ (語音通話 時間00:25)。
75 111年11月18日21時42分許 被告丙○○ (語音通話 時間01:05)。
76 111年11月18日21時45分許 被告丙○○ (語音通話 時間00:35)。
77 111年11月18日21時50分許 證人己○○ 哥,好的,您說的知道了。
我再跟老闆說明。
78 111年11月19日00時00分許 證人己○○ 哥,想了解您確切想要的是什麼。
我們老闆願意與您通電括,哥您覺得如何?想說與您問清楚點,這樣我也比較好陳述給老闆知道,謝謝您。
79 111年11月19日00時03分許 被告丙○○ 碰面也行。
80 111年11月19日00時04分許 被告丙○○ 我很尬。
81 111年11月19日00時04分許 被告丙○○ 肯定你們會出事。
82 111年11月19日00時04分許 被告丙○○ 我不是一般人。
83 111年11月19日00時06分許 證人己○○ 碰面這事我必須再跟我老闆請示,老闆回覆我,我就跟您說。
那子鎮哥您確切想要的,能先跟我說說嗎。
84 111年11月19日00時08分許 被告丙○○ 我找得到他。
85 111年11月19日00時08分許 被告丙○○ 台灣很小。
86 111年11月19日00時08分許 被告丙○○ 我子鎮。
87 111年11月19日00時08分許 被告丙○○ 去問問。
88 111年11月19日00時08分許 被告丙○○ 這2個月。
89 111年11月19日00時08分許 被告丙○○ 不會太扯嗎 90 111年11月19日00時11分許 證人己○○ 哥,快別這樣,有事我們好好談好嗎。
91 111年11月19日00時11分許 被告丙○○ 我手下。
92 111年11月19日00時11分許 被告丙○○ 養了多少槍犯在跑路的。
93 111年11月19日00時11分許 被告丙○○ 全台灣都知道。
94 111年11月19日00時11分許 被告丙○○ 就你們不知道。
95 111年11月19日00時12分許 被告丙○○ 我百家場丙○○。
96 111年11月19日00時12分許 被告丙○○ 真的瞎了眼。
97 111年11月19日00時12分許 被告丙○○ 真當我生意人。
98 111年11月19日00時分14許 被告丙○○ 這件事,我身邊年輕人大家搶著要出頭處理。
99 111年11月19日00時14分許 被告丙○○ 你覺得怎麼處理。
100 111年11月19日00時16分許 被告丙○○ 一般人能這樣賭博嗎?還是我看起來像富二代。
101 111年11月19日00時16分許 被告丙○○ 耖他媽逼。
102 111年11月19日00時21分許 被告丙○○ 怎麼處理你們自己說。
103 111年11月19日00時21分許 被告丙○○ 老子輸也沒欠你們錢。
104 111年11月19日00時21分許 被告丙○○ 你覺得我是計較錢? 105 111年11月19日00時21分許 被告丙○○ 我以前輸這麼多。
106 111年11月19日00時21分許 被告丙○○ 怎麼沒說過半句話。
107 111年11月19日00時21分許 被告丙○○ 蛤? 108 111年11月19日00時21分許 被告丙○○ 過頭了。
109 111年11月19日00時22分許 被告丙○○ 我最近叫你們主管來幾次。
110 111年11月19日00時22分許 被告丙○○ 大家心知肚明。
111 111年11月19日00時22分許 被告丙○○ 我以前會這樣嗎。
112 111年11月19日00時22分許 被告丙○○ 是我傻?還是誰傻? 113 111年11月19日00時24分許 證人己○○ 哥,您先別這麼氣。
就是想問問您,您目前確切需求是什麽,是否我們老闆跟您通個電話,還是其他照您說之類的,這樣我也比較好呈報老闆。
至於我們公司,真的沒有您所謂說的什麼,敲詐您啊、換牌針對您啊、真的沒有。
就只是幹部間提出的策略、是因為當下的負數而做的動作、與人無關的。
哥,您能諒解嗎? 114 111年11月19日00時25分許 被告丙○○ 你覺得。
115 111年11月19日00時25分許 被告丙○○ 我敢跟你們翻臉。
116 111年11月19日00時25分許 被告丙○○ 我聽你們說嗎? 117 111年11月19日00時26分許 被告丙○○ 你們自己說。
118 111年11月19日00時26分許 被告丙○○ 怎麽處理。
119 111年11月19日00時26分許 被告丙○○ 不然不要處理了。
120 111年11月19日00時26分許 被告丙○○ 我沒差。
121 111年11月19日00時26分許 被告丙○○ 輸都輸了。
122 111年11月19日00時26分許 被告丙○○ 等著看事情變化吧。
123 111年11月19日00時26分許 被告丙○○ 我是肯定不吃虧的。
124 111年11月19日00時26分許 被告丙○○ 你們賺了錢,賠掉了事業。
125 111年11月19日00時27分許 被告丙○○ 聰明。
126 111年11月19日00時27分許 被告丙○○ 百家。
127 111年11月19日00時27分許 被告丙○○ 誰一把20萬。
128 111年11月19日00時27分許 被告丙○○ 20萬。
129 111年11月19日00時27分許 被告丙○○ 在下。
130 111年11月19日00時27分許 被告丙○○ 你們公司。
131 111年11月19日00時27分許 被告丙○○ 誰。
132 111年11月19日00時27分許 被告丙○○ 只有我。
133 111年11月19日00時29分許 證人己○○ 哥,您還真出了一道難題,我這還真不知道該怎麼回答您呢。
134 111年11月19日00時29分許 被告丙○○ 社會大家都不是傻子。
135 111年11月19日00時30分許 被告丙○○ 你們自己說。
136 111年11月19日00時30分許 被告丙○○ 最近這樣搞我輸了多少。
137 111年11月19日00時30分許 被告丙○○ 幾千。
138 111年11月19日00時31分許 被告丙○○ 你們自己調資料。
139 111年11月19日00時31分許 被告丙○○ 以前我說過話沒有。
140 111年11月19日00時31分許 被告丙○○ 沒有。
141 111年11月19日00時31分許 被告丙○○ 以前怎麼輸。
142 111年11月19日00時31分許 被告丙○○ 幾百上千。
143 111年11月19日00時31分許 被告丙○○ 多久了。
144 111年11月19日00時31分許 被告丙○○ 5年。
145 111年11月19日00時31分許 被告丙○○ 我說過話沒有。
146 111年11月19日00時31分許 被告丙○○ 沒有。
147 111年11月19日00時32分許 被告丙○○ 為什麼這2個月我一直說你們不會太扯? 148 111年11月19日00時32分許 被告丙○○ 大家心知肚明。
149 111年11月19日00時32分許 被告丙○○ 我跟你們提過以前?沒有。
150 111年11月19日00時32分許 被告丙○○ 以前我從來沒覺得怪。
151 111年11月19日00時32分許 被告丙○○ 大家心知肚明。
152 111年11月19日00時33分許 被告丙○○ 我最近反應多麼不正常。
153 111年11月19日00時33分許 被告丙○○ 當我傻子。
154 111年11月19日00時33分許 證人己○○ 好的,子鎮哥。
我明天即刻請公司調閱您的過往資料,只是不確定是否可以到最久的,後面看怎樣在跟您說,這樣可以嗎。
155 111年11月19日00時36分許 被告丙○○ 老子沒要敲詐你們,社會事大家不是瞎子,不合理的給我交代,其他我認了,我不是白癡,你們老闆也不是。
156 111年11月19日00時38分許 證人己○○ 好的子鎮哥。
明日查詢後再與您說。
157 111年11月19日00時39分許 被告丙○○ 錢準備好,我叫年輕人去拿,還是我去也行,不然不用談了。
158 111年11月19日00時39分許 被告丙○○ 林北金價賭爛。
159 111年11月19日00時39分許 被告丙○○ 幹。
160 111年11月19日00時39分許 被告丙○○ 真的剛好就好。
161 111年11月19日00時41分許 證人己○○ 好的哥,我會報告老闆,後面在給您回覆。
162 111年11月19日00時41分許 被告丙○○ (傳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
163 111年11月19日00時41分許 被告丙○○ 試試看。
164 111年11月19日00時42分許 被告丙○○ 你們會不會有事。
165 111年11月19日00時43分許 被告丙○○ 過頭了!不然我不會一直拿錢去試。
166 111年11月19日00時43分許 被告丙○○ 當我真的白癡。
167 111年11月19日00時43分許 被告丙○○ 你們應該要聞到味道了。
168 111年11月19日00時43分許 被告丙○○ 聰明人不講傻話。
169 111年11月19日00時45分許 證人己○○ 哥,與您說一聲,我真的不知道原本是發生了什麼樣狀況,真的。
你就別氣了。
我會確實報告老闆,後面定在給您回覆,謝謝您。
170 111年11月19日17時11分許 證人己○○ 哥,已調閱出您、您老婆、李小姐,全部總加,從年初1/1至本月份止,您從公司帶走了0000000分。
以上跟您說一下。
171 111年11月19日17時37分許 被告丙○○ 9月。
172 111年11月19日17時37分許 被告丙○○ 到現在。
173 111年11月19日17時37分許 被告丙○○ 我反應開始。
174 111年11月19日17時37分許 被告丙○○ 以前我輸的。
175 111年11月19日17時37分許 被告丙○○ 從你們開幕到現在。
176 111年11月19日17時38分許 被告丙○○ 輸輸贏贏。
177 111年11月19日17時38分許 被告丙○○ 我認。
178 111年11月19日17時38分許 被告丙○○ 這2個月。
179 111年11月19日17時38分許 被告丙○○ 我開始反映。
180 111年11月19日17時38分許 被告丙○○ 你們的牌,每次交接班完。
181 111年11月19日17時38分許 被告丙○○ 就開始。
182 111年11月19日17時38分許 被告丙○○ 別說你們不知道。
183 111年11月19日18分00許 被告丙○○ (語音通話時間18:26)。
184 111年11月19日18時10分許 證人己○○ (語音通話 時間9:21)。
185 111年11月19日18時17分許 被告丙○○ (語音通話 時間3:50)。
186 111年11月19日19時51分許 被告丙○○ 我明早飛機。
187 111年11月19日19時51分許 被告丙○○ 出發泰國。
188 111年11月19日19時54分許 證人己○○ (語音通話 時間2:11)。
189 111年11月19日20時07分許 證人己○○ (語音通話 時間9:39)。
190 111年11月20日00時01分許 被告丙○○ 明天,幾點回覆。
191 111年11月20日00時46分許 證人己○○ 哥,我待老闆回覆就跟您說喔。
192 111年11月20日15時41分許 被告丙○○ 找一堆人打來給我啊。
193 111年11月20日16時09分許 證人己○○ 哥,別誤會了,因為您需要的金額較高,有跟股東們報告報告。
194 111年11月20日16時16分許 被告丙○○ 沒事啦。
195 111年11月20日16時16分許 被告丙○○ 很多人打給我。
196 111年11月20日16時16分許 被告丙○○ 我都有熟。
197 111年11月20日16時16分許 被告丙○○ 我也說給大家聽了。
198 111年11月20日16時16分許 被告丙○○ 我剛剛才跟大家講完電話。
199 111年11月20日16時17分許 被告丙○○ 他們也都認識我,知道我不是無的放矢的人。
200 111年11月20日16時17分許 被告丙○○ 我是做百家起家的。
201 111年11月20日16時17分許 被告丙○○ 我敢抓。
202 111年11月20日16時17分許 被告丙○○ 我就有自信。
203 111年11月20日16時17分許 被告丙○○ 等你們消息吧。
204 111年11月20日16時19分許 被告丙○○ (傳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照片)。
205 111年11月20日16時19分許 被告丙○○ 讓你們老闆知道。
206 111年11月20日16時19分許 被告丙○○ 他請託的人。
207 111年11月20日16時19分許 被告丙○○ 包含你們新竹店。
208 111年11月20日16時19分許 被告丙○○ 頭哥。
209 111年11月20日16時19分許 被告丙○○ 對接的人。
210 111年11月20日16時19分許 被告丙○○ 都有跟我聯繫上。
211 111年11月20日16時19分許 被告丙○○ 我有熟。
212 111年11月20日16時19分許 被告丙○○ 我也都說明了。
213 111年11月20日16時19分許 被告丙○○ 還是那句話。
214 111年11月20日16時20分許 被告丙○○ 等你們消息。
215 111年11月20日16時21分許 被告丙○○ 但我還是跟大家說一樣那句話。
216 111年11月20日16時21分許 被告丙○○ 輸我心甘情願。
217 111年11月20日16時21分許 被告丙○○ 以前沒味道。
218 111年11月20日16時21分許 被告丙○○ 我不管。
219 111年11月20日16時21分許 被告丙○○ 從我開始反映。
220 111年11月20日16時21分許 被告丙○○ 給我交代。
221 111年11月20日16時21分許 被告丙○○ 不要讓我發現,都沒事。
222 111年11月20日16時22分許 被告丙○○ 是你們自己人員控管不好。
223 111年11月20日16時22分許 被告丙○○ 怪不了別人。
224 111年11月20日16時22分許 被告丙○○ 那我晩上也不用出國了。
225 111年11月20日16時23分許 被告丙○○ 你們都找人跟我對接了。
226 111年11月20日16時23分許 被告丙○○ 盡快圓滿。
227 111年11月20日16時23分許 被告丙○○ 等你們。
228 111年11月20日16時23分許 被告丙○○ (傳貼圖)。
229 111年11月20日16時27分許 證人己○○ 哥,我真心覺得是有心人,在背後挑釁。
230 111年11月20日16時27分許 被告丙○○ 這我不管。
231 111年11月20日16時27分許 被告丙○○ 我手上的東西你們理虧。
232 111年11月20日16時27分許 證人己○○ 希望您不要相信他們說的話。
233 111年11月20日16時28分許 被告丙○○ 我不會跟你們藍董對話。
234 111年11月20日16時28分許 證人己○○ 說真的,那都是他們捏造的。
235 111年11月20日16時28分許 被告丙○○ 盡快解決。
236 111年11月20日16時28分許 被告丙○○ 不然我也懶得等。
237 111年11月20日17時12分許 證人己○○ (語音通話時間43:57)。
238 111年11月20日17時12分許 被告丙○○ 0000000000。
239 111年11月20日17時12分許 證人己○○ 好的。
我再跟老闆報告。
240 111年11月20日17時51分許 被告丙○○ 什麼時候要打。
241 111年11月20日17時51分許 被告丙○○ 沒這麼多時間在等電話。
242 111年11月20日17時52分許 被告丙○○ 我很多事情要處理。
243 111年11月20日17時52分許 證人己○○ 好的,哥,我馬上傳訊息給老闆。
244 111年11月20日17時52分許 證人己○○ 您等等我一下,我待老闆回覆我。
245 111年11月20日18時28分許 被告丙○○ 你們都找人打給我了。
246 111年11月20日18時28分許 被告丙○○ 我也在等你們怎麼處理。
247 111年11月20日18時28分許 被告丙○○ 等個電話。
248 111年11月20日18時28分許 被告丙○○ 要等多久。
249 111年11月20日18時29分許 被告丙○○ 還要開會討論是嗎。
250 111年11月20日18時29分許 被告丙○○ 不然我要出門了。
251 111年11月20日18時29分許 被告丙○○ 等你們想清楚再說。
252 111年11月20日18時29分許 被告丙○○ 再打來就不要廢話了。
253 111年11月20日18時30分許 證人己○○ 是的,已經訊息傳給老闆,在等老闆回覆,抱歉讓您等了。
254 111年11月20日18時33分許 被告丙○○ 不用再四處拜託。
255 111年11月20日18時36分許 被告丙○○ 台中照哥,樹哥。
嘉義昭哥。
已撥電話給我關心。
我就給他們幾位兄長講,其他人不用再打電話來了。
輸了1-2000萬。
120萬我是不會收的,你們自己想吧。
別讓我等電話等太久。
256 111年11月20日18時39分許 證人己○○ 好的哥,知道了,我待老闆回覆我。
257 111年11月20日18時57分許 證人己○○ 哥,跟您回覆。
菲力股東明確表示,如果您要總輸的1100萬可以,請您直接到新竹,找新竹大頭哥拿這筆錢。
258 111年11月20日18時58分許 被告丙○○ 新竹大頭哥跟我不認識,我就知道是藍董。
259 111年11月20日18時59分許 被告丙○○ 以上。
260 111年11月20日19時01分許 證人己○○ 哥,台中這間店是新竹大頭哥的,藍董只是股東之一,所以全部還是大頭哥說的算。
261 111年11月20日19時05分許 被告丙○○ 沒事。
現在才說大頭兄的。
262 111年11月20日19時05分許 被告丙○○ 沒事。
263 111年11月20日19時05分許 被告丙○○ 我找戊○○。
264 111年11月20日19時11分許 證人己○○ 哥,這件事現在已大頭哥權權處理,藍先生也沒辦法再多處理什麼。
265 111年11月20日19時12分許 被告丙○○ 少來。
266 111年11月20日19時12分許 被告丙○○ 以上。
267 111年11月20日19時13分許 證人己○○ 好的,我跟大頭哥報告一聲。
268 111年11月20日19時15分許 被告丙○○ 大頭哥。
269 111年11月20日19時15分許 被告丙○○ 我知道。
270 111年11月20日19時15分許 被告丙○○ 就是他打給昭哥。
271 111年11月20日19時15分許 被告丙○○ 我尊重,藍董從頭到尾都他跟我接。
我針對他。
272 111年11月20日19時16分許 被告丙○○ 以上。
273 111年11月20日19時16分許 證人己○○ (取消通話)。
274 111年11月20日19時17分許 被告丙○○ 從現在開始。
275 111年11月20日19時17分許 被告丙○○ 我電話關機。
276 111年11月20日19時17分許 被告丙○○ 再見。
277 111年11月20日19時17分許 被告丙○○ 所有事與我無關。
278 111年11月20日19時17分許 證人己○○ 哥,等等。
279 111年11月20日19時18分許 證人己○○ 我跟您通個話,一句話就好。
280 111年11月20日19時18分許 證人己○○ (通話無回應)。
281 111年11月20日19時22分許 被告丙○○ (語音通話時間0:37)。
282 111年11月20日19時22分許 證人己○○ 沒有要吵架。
283 111年11月20日19時23分許 被告丙○○ 社會眉角。
284 111年11月20日19時23分許 被告丙○○ 我聽得懂。
285 111年11月20日19時24分許 被告丙○○ 以上。
被告與證人己○○通訊軟體LINE語音譯文(見被告丙○○給員工─譯文1至7,偵11469卷第79至80頁) 286 被告丙○○:我們不用費時間去找什麼人來跟我說,大家出社會那麼久了,我就一句話,兄弟玩耍的時候認識的,若有交情,誰來說都可以,若是我不願放情份,什麼人來說都沒用,沒有人想要惹是非,有就是大家撕破臉而已,就是掄拳頭,大換小而已,感覺很差啦,感覺很差你聽得懂嗎? 287 被告丙○○:看一下誰比較划算阿,齁,看一下誰比較划算阿,你們所有的員工都可以去找工作啊,你們所有的員工都可以去找工作啊,菲力是盧秀燕開的也沒用,我要是堅持搞他,菲力一定要關起來,盧秀燕開的也沒用。
288 被告丙○○:社會你去探聽看看,我子鎮在賭博一晚輸好幾千,我也是很巴結,從來不曾跟人囉嗦過,賭博是我要賭得,我都很甘願,要是讓我感到不爽,大家是會很難收尾,我沒在騙你,去社會探聽看看啦,看我這輩子輸過多少錢,我都沒說過別人半句話,在你們那邊輸幾千萬,幾千萬,你娘機掰有很多嗎? 被告丙○○:那對我來說沒有很多,輸已經輸棹了,我不用跟你們在那邊囉嗦,你看我像傻子嗎?碗掀開了大家都會很難看,我有像傻子嗎?你們自己都沒有聞到味道嗎?我相信你們有聞到味道,不然怎麼我連續去四天,在那邊泡四天,你們大家閃我閃得遠遠的,大家都是大人了,不用搞得太難看。
289 被告丙○○:臺中中打的,這些市警局的小隊長,前陣子,前幾年我吵架時,大家打電話給我,說臺中治安很好,叫我不要這樣子搞,我連一個人面子都沒賣,我不是整天沒事在賭博。
290 被告丙○○:我的人很好說話,阿樂,我的人很好說話,若是要讓我很難說話,會很難說話。
被告丙○○:是都沒有來照會我,整個臺中市很少有人,哈,我人很番,如果是要解釋就是認為你們解釋的過去,阿如果還可以解釋的過去,我手裡還有其他東西,大家就是直接輸贏、吵架,菲力我一定沒有要讓他開了喔,你看我有沒有這個能力。
被告丙○○:我做夢的啦,下次開槍就剛好有壹週刊在旁邊拍,下次開槍就剛好有壹週刊在旁邊拍,機關的你們有多熟?我每條都朝總統府去,我每次開槍都朝總統府去,機關的你們有多熟,臺中不准給戊○○開賭博電玩店。
291 被告丙○○:喔你們那些主管,我跟你說啦,賭博,玩機台本來就不公平了啦,但是要賭的心甘情願,針對我個人就是不行啦,我這幾個月反應幾次了。
被告丙○○:阿你們也很不好,哪有人每天輸錢每天去的?哈,這樣就是兩種原因嘛!要就是這個客人是白癡,不然就是賭場的老闆是白癡,這樣說你們有聽清楚嗎?每天輸錢又每天去,又專程為了輸錢每天去,你當作我是瘋子嗎? 292 被告丙○○:我在臺中不是問不到,阿你們菲力有幾個股東我都知道,啊我要番,叫誰來說都沒有用,我是台南人啦,臺中多少槍案,前幾年在亂是因為誰?是林北子鎮阿,你們真的笨笨的。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訊息內容 備註 1 111年11月25日 接Wi-Fi注意假帳號陌生訊息。
這隻電話不會再開機。
不要再回應本手機,臉書,不要留下任何紀錄。
讀取消息就好。
社群軟體FACEBOOK貼文(偵11469卷第331頁) 2 111年11月25日 槍聲響起,就是1億1千萬,不再是那筆你弄我的1100萬,所有的一切都是成本。
快沒電了,等等我就不會再充電,換國外手機。
我會留下窗口對話,我要現金。
我知道您們的人都在看。
社群軟體FACEBOOK貼文(偵11469卷第331頁) 3 111年11月25日 投票日到了,關於賭盤,利益。
我有分寸,我不會影響到。
社群軟體FACEBOOK貼文(偵11469卷第331頁) 4 111年11月27日 我現在人在泰國,台中某一個董仔我跟你的糾紛,你拜託多少個神仙級的老大打電話給我…我跟大ㄟ講,從現在開始,這件事情結束,因為這些長輩出來講,我沒第二句話。
我跟你說我現在人在泰國,我跟你打死結,兩個訴求,你們這些員工如果有看到,我跟你們無冤無仇,第一件事情,從今天開始離窗戶離大門口遠一點,一定要記得我說的這句話,命是你們的,錢是老闆的,第二件事情,我要這樣(比手勢),董仔,這些長輩已經出來圓滿啊,你動作那麼多是什麼小,你要吵架嗎,要求氣嗎。
社群軟體FACEBOOK直播譯文(偵11469卷第289至291頁) 5 111年12月2日 我有聽到一些消息,我子鎮不是跑路欸,我出國是有我的用意,阿你們這些半桶的兄弟,半路出家的、盤子假扮流氓的、加入幫派的,想說加入幫派活躍一下的,你們知道我在說你們,那些不相干的人,不要對號入座,不要在那邊跟林北盤子假裝流氓,我回頭叫少年仔去你那邊,是一通電話而已,半路出家就是半路出家,不是正科班的,你們沒條件讓我感覺不開心,不要在那邊比。
我不是看你沒有,我是真的看你沒有,誰說嗆聲一定會被抓去關,我也很想知道,沒教唆,沒對話,沒證據、沒人情,這些機關是要判我什麼罪,你們只是用猜的吧。
事情發生後,錢準備好,我會有一個窗口讓你交錢,不願意,我就繼續在國外玩,我人在國外玩,臺灣發生什麼事跟我有何關係? 社群軟體INSTAGRAM直播譯文節錄(偵11469卷第295至297頁) 6 111年12月2日 (貼子彈、彈匣照片) 「生當作人傑」、「死亦為鬼雄」、「一生思項羽」、「不肯過江東」。
社群軟體INSTAGRAM張貼之動態消息貼文(偵11469卷第332頁) 7 111年12月11日 所有責任棄之一旁。
戰事優先。
失信又如何,在生命與尊嚴面前,一切皆為草芥。
或許已無明日。
爭一場魚死網破。
什麼責任/道義都不及眼前重要,如同我拋家棄子。
步槍解決不了的事情,下一場就換投擲手榴彈。
一句話─至死方休。
大家都在看,以團體榮譽為最高指導原則,爭眉角,爭尊嚴,金錢只是附屬品。
劃下底線,以上。
(貼射擊場持步槍射擊照片) 社群軟體FACEBOOK貼文(偵11469卷第335頁) 8 111年12月18日 https://tw.nextapple.com/loc al/00000000/2DD44A3C5717AD4A 8A0000000C530715 #是詐賭嗎?詐賭被抓到談不攏被開槍嗎? #治安好亂。
#但這個槍手觀念很好。
#叫所有人去旁邊不傷到無辜。
#好像是故事的序幕,我個人臆測沒什麼意思。
(貼壹蘋新聞網新聞報導擷圖) 社群軟體INSTAGRAM張貼之動態消息貼文(偵11469卷第336頁) 9 111年12月19日 (貼手持手榴彈照片) 「我是覺得要停業」、「有好幾棒選手」、「循序漸進」、「禮貌是鄉下人的特色,先禮貌禮貌,打聲招呼。」
社群軟體INSTAGRAM張貼之動態消息貼文(偵11469卷第337頁) 10 111年12月18日至同年月19日 (貼奇摩新聞網頁新聞報導擷圖) 「不是我啦。
媒體不要影射我。」
、「還有據我所知,是7-8000萬。」
、 「1100萬是被詐賭抓到時的金額。」
、「你們說的角頭我應該認識,但不是我。」
、「不信?你問槍手。
肯定與我無關。」
、 「別亂報。」
社群軟體INSTAGRAM張貼之動態消息貼文(偵53651卷第273頁) 11 111年12月18日至同年月19日 (貼記者新聞網頁新聞報導擷圖) 「不是沒子彈啊」、「子彈能賣錢欸」、 「還交出來」、「赤裸裸的恐嚇」 社群軟體INSTAGRAM張貼之動態消息貼文(偵53651卷第274頁) 12 111年12月18日至同年月19日 不要亂報。
疑似程姓角頭,「疑?!」疑這個用詞就是不確 定,臆測。
但你把我臉書誤植到這篇新聞,這樣不好,會影響辦案。
然後,我誇獎說槍手有觀念,不是嗎?他還叫人群走開,難道沒有觀念,這是老大教得好,不牽扯其他人。
我確實跟人有糾紛,但不是這個店家,別張冠李戴。
最重要一點,要有證據才能指正別人,#包含人證。
你亂寫說我是911恐攻主謀...我就是嗎? 台灣是講法治/講證據的國家,但言論自由,我不會對記者,亂想,那是你們的自由。
如果我被你們汙衊,沒人證,對於此事最後我獲判無罪,你們放心,我也不會求償,我的人很講道理,只是不喜歡被欺負而已。
如果你們要話題,寫新聞,打來丙○○手機,我有交代員工24小時待機,想要秘辛也能打來。
保證有新聞。
但我人跟手機不在一塊,所有言論都得由我下指令,他國員工拿我手機回復,請耐心等待,海涵。
我是出國旅遊,沒我的事,別亂栽贓,不信你問槍手,是我教唆的嗎?!一定不是。
別亂講話,但我不會跟媒體計較,謝謝大家關心。
(貼社群軟體INSTAGRAM張貼之動態消息貼文擷圖) 社群軟體INSTAGRAM張貼之動態消息貼文(偵53651卷第275頁) 13 111年12月18日至同年月19日 (貼三立新聞網頁新聞報導擷圖1) 「確認再來報還來得及」、「別亂寫」、 「不是我,與我無關」、「也不會有人證,因為跟我無關」、「不信你問槍手」、 「事實求證,法院判決完,再說我還來得及」、「你們誤會了,謝謝各位關心啊」 社群軟體INSTAGRAM張貼之動態消息貼文(偵53651卷第277頁) 14 111年12月18日至同年月19日 (貼三立新聞網頁新聞報導擷圖2) 「確認再來報還來得及」、「別亂寫」、 「不是我,與我無關」、「也不會有人證,因為跟我無關」、「不信你問槍手」、 「事實求證,法院判決完,再說我還來得及」、「你們誤會了,謝謝各位關心啊」 社群軟體INSTAGRAM張貼之動態消息貼文(偵53651卷第278頁) 15 111年12月18日至同年月19日 (貼新聞網頁新聞報導擷圖) 「確認再來報還來得及」、「別亂寫」、 「不是我,與我無關」、「也不會有人證,因為跟我無關」、「不信你問槍手」、 「事實求證,法院判決完,再說我還來得及」、「你們誤會了,謝謝各位關心啊」 社群軟體INSTAGRAM張貼之動態消息貼文(偵53651卷第279頁) 16 111年12月18日至同年月19日 (貼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如下:「子鎮哥,員工是我男朋友,下一次如果再來可以再一次叫員工閃開嗎,有點擔心,因為我們需要這份薪水」、「您好,我是程老闆的員工,程老闆交代24小時手機待命回覆。
該案件與程老闆無關。
如果你們是員工,以程老闆的個性會建議你們遠離是非圈,重申『該案件與程老闆無關』應該是別人輸了。
發現您們公司處理人處理得太難看。
或者手上有證據。
以上言論除程老闆交代發言外,其他都是我猜的。」
、 「好的,謝謝程老闆」、「(對話模糊不清無法辨識)」、「(對話模糊不清無法辨識)」、 「(對話模糊不清無法辨識)」)「奉。
程老闆命代發文」、「該案件與本人丙○○無關,然我相信,社會上處理事情應該不會殃及無辜。」
、「本人建議,離職遠離是非圈。」
、 「我丙○○非教唆槍手犯案者,請找對人,不過還是離職保險一點,光天化日子彈不長眼。」
社群軟體INSTAGRAM張貼之動態消息貼文(偵53651卷第280頁) 17 111年12月18日至同年月19日 (貼菲力國王Google網頁擷圖) 「因為這件新聞,無關牽扯到我,讓我特地估狗了一下。
什麽是菲力國王?!到底有多國王?我也很好奇。」
、「政商名流..市長..」、 「背景硬,難怪這麼囂張,目中無人。」
、「台灣有句諺語:『雞屎落土也有3寸煙』社會公家欸,出門在外講一個理。」
、「詐賭的錢拿去做善事啊!沒事,至少你肯做,也算有良知。」
、「有喜歡你的;
就會有不喜歡你的,敵人的敵人就是朋友,從來都沒有一手遮天這回事,這是台灣,不是墨西哥。
很多年輕人想浮頭,你招牌大隻,瓷與瓦碰,為你不值啊。
雖然我不知道發生什麼事,但還是要勸你別做虧心事。
藍董」、「有人政治人物要開始切割嗎,新聞挖下去難看,或者又發生更嚴重的事更難看。」
、「菲力台灣還有分店?一共有3間啊?喔喔...」、「這照片是估狗頁面,大家都能查閱,拋磚引玉,善舉。
不構成妨害隱私權罪吧。」
、「丙○○敬上」 社群軟體INSTAGRAM張貼之動態消息貼文(偵53651卷第281頁) 附表三:
編號 時間 節錄訊息內容 備註 1 111年2月6日 平常我什麼虧都能吃,甘願做個爛好人。
不能吃也硬吞。
不要讓我覺得你得寸進尺,如果你了解我的過去,就會明白吃虧的一定是你。
不要跟我講什麼公司團體,你們是有100個人端著步槍跟我對著幹是嗎?這麼多人犧牲,我也想看看這麼壯烈的場面。
如果沒有,應該是運氣好壞,五分五分,別豪汶。
大家的車都不是防彈,以後大家出門都坐白牌計程車,都不要塞車,都不要停紅綠燈,都不要去酒店夜店,不要進賭場。
老子也是槍林彈雨活下來的,身上也有幾個衝鋒槍留下的彈孔。
有理走遍天下,能試試。
社群軟體FACEBOOK貼文(本院卷第530頁) 2 111年2月9日 這幾年被不少所謂的朋友,耽誤陷害到幾乎只剩絕路可走,我的側隱之心,讓我無限循環。
請大家以我為借鏡。
雖然我出身於江湖,但我很努力想成長,想改變。
社群軟體FACEBOOK貼文(本院卷第529頁) 3 111年3月26日 生平沒喬過賭,但也沒少當過莊家。
第一次喬,南來北往認真叫咖。
雖然第一次這樣拜託,但也不想喬起來...結果跟社會期待差太多。
從不屬於任何一個團體,全憑四面八方的兄長跟朋友的疼愛。
人生...貌似浮萍。
天下之大,四處為家。
年近37,卻在獄中待了14個年頭。
漂泊了小半生,數次有過大團體邀請,但都沒能停止我隻身闖盪江湖的嚮往。
現在是團體戰的社會,有團體,資源更勝一籌,出謀劃策,整合資源,都能事半功倍。
如果再給我回到20歲,我就不會選擇自己架橋舖路,因爲,每錯了一個環節,又得靠自己從頭來過。
出身貧瘠農村,全憑武力做事,讓我在動頭腦的世界裡磕碰的片體鱗傷,格格不入。
頭腦跟不上社會。
但也謝謝這一路上有不少疼惜我的長輩,兄長,兄弟,才能讓我一路這樣玩耍。
真的十分感謝。
期許2週後的我,能符合大家的期待。
如果沒能符合大家期望,遺請多多包涵。
社群軟體FACEBOOK貼文(本院卷第528頁) 4 111年4月1日 今天特地來幫忙的兄長/兄弟辛苦了。
謝謝大家的支持。
匆促的決定,叫了幾天的咖,不到10天就喬。
大家都說我太趕了,太匆促,這麼趕準備不夠完全。
#5個多小時,#破千。
這樣的成績,不算好,但也不差,還算對的起社會期待,沒讓幫忙的兄長/朋友太失望。
社群軟體FACEBOOK貼文(本院卷第527頁) 5 111年8月2日 什麼是江湖。
老大沒教,也得查過意譯。
先弄懂江湖,在自詡江湖人。
黑道不等於江湖。
也許時代在變,人也在變。
但很多道理永恆不變,那是根、那是源、是處身立命的根本。
就套用你們說的時代在進步吧。
你們口中說的:以前那一套,在現在已經不流行。
我還是覺得,路偏;
心不能偏。
我就問:人都做不好了,何來行走江湖之有? 賺到些錢就自詡江湖人,江湖是沒人?是嗎? 有錢沒錢是一回事,有沒有格;
才是人生道路的根本。
#君子憂道#不憂財 社群軟體FACEBOOK貼文(本院卷第512頁) 6 111年8月6日 已與何先生溝通完成。
並由他向金山角集團為媒介。
想回來的回來。
大家別再惡化。
別以人命做收尾。
不計前嫌。
男人一句話,再大的事都沒事,言而有信。
靜待佳音。
還是那句話,多方努力,多方讓步。
台灣人回國的機票錢我丙○○出。
謝謝大家關心。
停止所有動作,反悔一方,不惜任何代價,必以人命收場。
拒絕溝通。
彼此雙方都是。
冤家宜解不宜結。
紛紛擾擾讓台灣人心都懸在那。
大家能放心了。
是非對錯,別在議論,都已笑談看之。
社群軟體FACEBOOK貼文(本院卷511頁) 附表四:
編號 卷別 證據名稱 1 他215卷 ①被告與證人己○○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31至69頁)。
②員警職務報告(第121至123、127至129頁)。
2 偵11469卷 ①被告給員工譯文1至7(第79至80頁)。
②被告111年11月27日社群軟體FACEBOOK直播錄影譯文(第81至85頁)。
③被告111年12月2日社群軟體INSTAGRAM直播錄影譯文(第87至89頁)。
④被告111年12月20日youtube網站媒體採訪錄影譯文(第91至119頁)。
⑤被告之社群軟體FACEBOOK網頁擷圖、INSTAGRAM張貼之動態消息及網頁擷圖(第121至123、163至164、168至179、329至337頁)。
⑥「菲力國王電子遊藝場」槍擊案時序表(第133頁)。
⑦車牌號碼000-0000號ETC車行紀錄、車行地圖(第135至139頁)。
⑧房屋租賃契約(第145至147頁)。
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第161至162、197至203、209至215、223至227頁)。
⑩扣案物品照片(第163至167頁)。
⑪員警職務報告(第181、339至341、431頁)。
⑫證人陳品卉提出之禾都飯店住宿交易明細(第191頁)。
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聲搜字第93號搜索票(第233頁)。
⑭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槍枝性能檢測報告表暨附件承辦人員履歷資料、槍枝性能檢測照片(第235至244頁)。
⑮被告之本案犯行時序表(第245頁)。
⑯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受搜索人:丙○○;
執行時間:112年3月7日15時45分許;
搜索處所:桃園市○○區○○○路0號〈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A8艙口〉,第347至351頁)。
⑰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4月12日刑鑑字第1120046277號函(第413至414頁)。
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2年4月27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20051984號函(第425頁)。
3 偵53651卷 ①110報案紀錄單(第31至32頁)。
②被告直播錄影擷圖(第121、127、131頁)。
③勘察採證同意書、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受搜索人:丁○○;
執行時間:111年12月18日16時31分許;
搜索處所:臺南市○○區○○路000號前停車格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第165至173頁)。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受搜索人:白成諺;
執行時間:111年12月18日15時10分許;
搜索處所:臺中市○○區○○○街00號前,第177至181頁)。
⑤勘察採證同意書、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受搜索人:陳品卉;
執行時間:111年12月19日8時40分許;
搜索處所:雲林縣○○鎮○○路00巷00號,第185至193頁)。
⑥淺談美造M4A1卡賓槍歷史背景與演進(第207至228頁)。
⑦刑案現場照片、現場地圖、查獲共犯丁○○現場蒐證照片、自白書照片(第233至271頁)。
⑧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第283至297頁)。
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第305至307頁)。
⑩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1年12月29日中市警鑑字第1110107232號鑑定書(第385至386頁)。
⑪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2年1月9日中市警鑑字第1120003058號鑑定書(第403至405頁)。
⑫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月13日刑紋字第1120006264號鑑定書(第411至416頁)。
⑬員警職務報告(第441、447頁)。
⑭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3月7日刑鑑字第1120022185號鑑定書(第491至497頁)。
4 偵抗457卷 ①被告於社群軟體FACEBOOK發文擷圖(第15頁)。
②被告於社群軟體INSTAGRAM張貼照片(第17至23頁)。
③被告於社群軟體FACEBOOK所經營精品手錶買賣社群擷圖(第25頁)。
④網路新聞擷圖以及被告於社群軟體INSTAGRAM張貼照片(第27至29頁)。
5 聲羈卷 被告提出之通訊軟體Messenger之對話紀錄擷圖(第21至25頁)。
6 本院卷 ①被告於社群軟體FACEBOOK發文擷圖(第130至131頁)。
②自由時報電子報網路新聞擷圖以及被告於社群軟體FACEBOOK發文擷圖(第132至133頁)。
③被告於社群軟體FACEBOOK發文擷圖(第134至136頁)。
④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第138頁)。
⑤被告自111年2月6日至同年11月25日之臉書公開貼文資料(第493至530頁)。
附表五:
編號 物品 數量 備註 1 IPHONE廠牌行動電話 1支 1.即偵11469卷第35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1。
2.含SIM卡1張;
IMEI:000000000000000。
3.丙○○所有。
附表六:(另案扣案物)
編號 物品 數量 備註 1 非制式步槍 1支 1.即偵53651卷第17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1。
2.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3.經鑑定結果:認係「非制式步槍」,由仿步槍製造之槍枝,組裝已貫通之金屬槍管、金屬槍機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3月7日刑鑑字第1120022185號鑑定書【下稱鑑定書一】,偵53651卷第491至493頁)。
2 子彈 100顆 1.即偵53651卷第17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2。
2.送鑑子彈100顆,經鑑定結果:研判均係口徑5.56mm制式子彈,採樣34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見鑑定書一,偵53651卷第491至493頁)。
3 彈匣 2個 1.即偵53651卷第17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3。
2.丁○○所有。
4 防彈衣 1件 1.即偵53651卷第17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4。
2.丁○○所有。
5 自白書 1張 1.即偵53651卷第17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5。
2.丁○○所有。
6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1輛 1.即偵53651卷第17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6。
2.含鑰匙1把。
3.丁○○所有。
附表七:(另案扣案物)
編號 物品 數量 備註 1 彈殼 11顆 1.即偵53651卷第18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1。
2.經比對結果,其彈底特徵紋痕均相吻合,認均係由附表六編號1之非制式步槍所擊發(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4月12日刑鑑字第1120046277號函,偵11469卷第413至414頁)。
2 子彈 3顆 1.即偵53651卷第18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2。
3 彈頭碎片 1個 1.即偵53651卷第18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3。
2.經比對結果,其來復線特徵紋痕不足,無法認定是否由附表六編號1之非制式步槍所擊發(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4月12日刑鑑字第1120046277號函,偵11469卷第413至414頁)。
卷別對照表:
簡稱 卷別 他215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215號卷 偵11469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469號卷 偵53651卷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3651號卷 偵抗457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偵抗字第457號卷 偵聲221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偵聲字第221號卷 聲羈119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羈字第119號卷 本院訴722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22號卷 本院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56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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