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訴,1512,2024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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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冠綸


選任辯護人 阮維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冠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王冠綸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以112年度訴字第1512號判決在案,於112年12月11日對被告住所寄存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嗣被告不服本院判決,業於上訴期間內之1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惟該上訴狀內僅稱依法聲明上訴,容後補呈上訴理由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本判決於112年12月21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上訴期間應自112年12月21日翌日起算20日,加計在途期間3日為113年1月13日,適逢假日順延至113年1月15日屆滿,屆滿後20日即迄於113年2月4日,又適逢假日順延至2月5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狀,爰依上開規定,命其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品瑜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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