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訴,1537,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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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張佳琪


被 告 張偉政



選任辯護人 黃銘煌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51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佳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偉政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具保人張佳琪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考(見偵聲402號卷第37頁、第39頁、第40頁)。

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囑警拘提未果等情,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案件報到單、拘票、報告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09至111頁、第129頁、第177至179頁、第181頁、第185至187頁、第189頁),且具保人張佳琪經合法通知,亦未偕同被告到庭,有具保人送達證書、刑事報到書各1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35頁、第129頁),被告未因其他案件在監所執行或羈押,戶籍仍設於上址,此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見本院卷第197頁、第199至201頁)在卷可憑,顯見被告已經逃匿,爰依前揭規定,將具保人張佳琪所繳納之前揭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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