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訴,1578,2024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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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啓銘


選任辯護人 李易璋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啓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曾啓銘(下稱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判處罪刑在案,判決正本已於112年12月29日以郵務送達於上訴人之戶籍地址,因未獲會晤本人,已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收受,而發生合法送達效力,嗣上訴人於113年1月16日具狀提起上訴,然該上訴狀內容僅稱「除理由後補陳外,謹先為上訴人之利益聲明上訴」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狀到院,爰依首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逾期未補正者,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雅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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