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訴,1665,2024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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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偵字第26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6750號),業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辯論終結。
茲因被告為本案行為時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檢察官對之提起公訴,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67條第1項後段及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第2條之規定,應向本院少年法庭提起公訴,並由本院少年法庭審理,是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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