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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9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周○○因講話口齒不清、不順等症狀,於民國112年6月9日前往臺中榮民總醫院就診,經診斷為腦中風合併失語症,現仍於該院神經內科門診藥物控制及復健科門診接受語言治療,其語言表達及理解功能皆有受損,應會影響到院進行訴訟陳述等情,有該院診斷證明書及113年1月3日中榮醫企字第1134200017號函在卷可參。
堪認被告確有因疾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之情事,揆諸前開規定,本院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羅羽媛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其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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