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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溢紘
選任辯護人 陳柏涵律師(業已解除委任)
林聰豪律師(業已解除委任)
周復興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第一審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99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溢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㈠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張溢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以112年度訴字第1995號為第一審判決。
判決書於113年5月23日送達法務部○○○○○○○○○○○,由上訴人本人收受等節,有判決書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足見前開判決書已合法送達上訴人。
㈡嗣上訴人雖於法定上訴期間內即113年6月7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其刑事聲明上訴狀內僅載明「上訴理由狀容後補呈」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復經本院以函文通知其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等情,有刑事聲明上訴狀、本院刑事庭函稿附卷為參,然上訴人仍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存卷可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陳建宇
法 官 姚佑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佳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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