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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俊豪
具 保 人 卓茹玉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681、5682號、24060號),經本院受理而被告逃匿,逕於113年6月11日裁定沒入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茲發現上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繕,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二、第11行之「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及實收利息。」
應更正為「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及實收利息。」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二、第11行之「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2萬元及實收利息。」
顯係誤繕,應更正為「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及實收利息。」
然上開顯然錯誤尚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之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郭勁宏
法 官 許翔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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